Wednesday, December 10, 2008

再谈K签证持有人离婚后身份问题

两周前我们介绍了联邦第九上诉法院的最新判例,推翻了移民局长期以来对移民法中有关K签证持有人在批绿卡前与公民配偶离婚后获得绿卡的资格。虽然该判例涉及K-1及K-2持有人,但第九上诉法院的判决明显包括K-3/K-4签证。K-3是已经与公民结婚,来到美国后提交调整身份申请(I-485)。依该判例,即使K-3持有人与公民配偶离婚,其I-485并不能被移民局自动拒绝。移民局必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此项判例处理。如果婚姻不是单纯以移民为目的,离婚不应影响K-3/K-1的I-485申请。同时,如果K-3申请人在离婚后与其他人再婚,也不能构成不批准调整身份的理由。

由于第九上诉法院的判例只能在该法院管辖区内具有约束力(加州、华盛顿州、奥列冈州、内华达洲、亚历桑那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爱达何州、蒙坦那州),如果案件在其他州,移民局可以不遵从这个新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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