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27, 2009

拿到221(g)签证拒签怎么办?

221(g)是 美领馆拒签时最常见的理由。移民法221(g)规定,即使美国移民局已经批准了资格申请(如I-130;I-140;I-526,等等),签证官员在面谈后可以拒发签证,只要签证官认为根据签证材料或面谈时申请人的回答,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签证;或申请人没有按相关法规去做;或签证官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不符合签证条件。大部分问题出在“有理由相信”上面。国务院的签证手册将其定义为:签证官要依事实或某些可以使一个“合理的”人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签证资格的情形。正是这种含混不清的规定给了签证官极大的发挥空间。签证官可以自由心证,随便认为申请人不够条件。例如,许多配偶申请案拒签是因为公民方与申请人见面
的次数太少(有的一次,有的三次)或结婚前接触时间,密度不够。签证官很难说掌握了任何拒签的事实理由;几乎都是“有理由相信”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circumstances)。

减少221(g)的最好办法是事前的准备工作,这种准备工作会因人而异。当事人应早(申报前,甚至结婚前,甚至认识前)准备。如果一旦因221(g)遭拒签,案件会被领事馆退回移民局进行撤销程序。移民局会在一定时间里(1年至5年)通知美国申请人其意图撤销的理由。美国申请人按规定时间提出答辩,移民局收到答辩后再决定是否撤销或重新批准。如果撤销,当事人可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上诉。如再输掉可以去联邦地区法院诉讼。如果获得重新批准,移民局会将案件再次送到美国领事馆。这一次如没有特别可信的证据,签证官难以拒发签证。

如果是K-1被拒签,可以考虑结婚并申请I-130;如K-3被拒,可以考虑继续申请移民签证(I-130)。虽然被退件后美国申请人可以主动撤回申请,然后再重新申请同类签证,但以前的拒签记录对后来的申请有很大影响,须特别注意。

某些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考虑联邦法院诉讼。

1 comment:

Andrew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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