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的移民法,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帮助、协助(以任何方式)外国人进入美国都属于“不得入境”之列。这包括父母用合法签证带小孩进入美国,但却有意将小孩留在美国读书(或以其他方式长期留在美国)。
我们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客户91年由父亲以观光名义带来美国,父亲随后离美,小孩申请转成学生签证,后来小孩长大,获绿卡,现已经是美国公民。她替父母申请绿卡,获移民局批准,但美国领事馆拒绝了父母的移民签证申请,理由是其父母曾帮助、协助她91年以B-2签证来美,而其真实意图是转学生身份,虽然此事已过去18年,美国领事馆仍未忘记。
我们从开始替客户申报I-130时就预计到美国领事馆有可能会提出91年的问题,客户已有了心理准备。拒签后我们很快通过领事馆向移民局提出了豁免申请,该申请不到两个月就获得了批准。客户的父母很快可以移民美国了。
豁免申请因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要求,读者应该请有经验的律师处理。
Tuesday, April 2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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