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24, 2009

收受“被盗物品”可能被递解出境

移民上诉委员会近日在一判决判中指出,接受“被盗物品”且被判刑超过一年的外国人要被递解出境。在此判例中,一位89年就获绿卡的外国人在2006年被加州某法院判处16个月刑期(因接受被盗物品)。刑期执行后移民局开始递解程序。移民法官认为该罪行属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依法无豁免。案件上诉至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指出接受被盗物品与偷盗一样,只要刑期在一年以上,就属加重罪,无豁免。即使是掩藏被盗物品也属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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