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12, 2010

“不得入境“和“递解出境”的区别

不得入境(inadmissible ) 指非美国公民在口岸申请进入美国或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I-485 ),永久居民在下列情形内视为申请入境:

1,已放弃或视为放弃永久居民(绿卡)身份;
2,离开美国超过180天(连续);
3,离开美国后从事了非法活动;
4,离美时已进入移民法庭程序;
5,已犯移民法212(a)(2)条所列之罪行,除非其犯罪已获移民法庭免除 (Relief Granted );
6,试图从非指定的地点或时间进入美国。

如果永久居民申请入境时被发现有不得入境的情形,申请人会被视为“到达外国人”送进移民法庭程序。

如果永久居民不符上述6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则不被当成“申请入境”,因此即使有不得入境的情形也不会被当作“到达外国人”,而是依“递解出境”(deportable )条例处理。“Inadmissible”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身上,而“deportable”的举证责任在移民局身上。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