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绿卡的人离境后回到美国,除非属于下情形之一,否则不算“申请入境”——因此“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法律不适用于他们:
1. 没有放弃永久居民身份;
2. 没有在境外停留超过180天;
3. 没有在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4. 离境时没有被置于递解出境程序中;
5. 没有犯过移民法212(a)(2)条所列出的犯罪——除非移民法官已经依212(b)或240(a)批准了豁免;
6. 没有企图在未经移民局批准的时间或地点偷渡入境。
以上第二条即说明如果永久居民在境外停留超过180天,入境时即会被当作“申请入境”,相关之不得入境的法律就会使用在他们身上。
Thursday, July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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