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们的文章讨论了庇护申请的“一年规则”。今天我们介绍一案例说明其中一种例外:律师误导致使客户未能在入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L小姐2008年6月由墨西哥边境偷渡来美,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她的确切入境时间和地点。09年5月她在德州找了一律师帮助申请庇护,签了合约,交了第一次费用。L小姐的律师没有在09年6月前提交申请。L小姐今年4月委托我们申请庇护。
争议:L小姐的律师称L小姐签约后即无法再联系,也没有将相关资料/信息交回,故他无法在其入境的一年内提出申请。而L小姐坚持说该律师的助理告诉她由于没有文件证明她的入境日期,她任何时间申请都一样(言外之意是说她可以随意说她何时来美)。该助理并告诉她回家等候新的移民法出现或“大赦”。
结果:庇护办公室以“一年规则”为由将L小姐的申请转到移民法庭。在法庭上,移民局律师称德州律师坚持他的说法,即L小姐自己延误了在一年内申请。最后法官表示她最多只能将L小姐的证词和德州律师的证词看成各占一半份量,因此L小姐未能尽到其举证责任。最后L小姐获得了取消递解出境(withholding)。
教训:入境一年内一定要申请(除非属明显例外);找可信资深的律师,千万不要听信律师的助手的法律建议。
Thursday, July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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