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30, 2012

[移民资讯] 什么是“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

自愿离境(VD)是指在进入递解程序后,法庭批准的一种结束递解程序的方法。当事人向移民法官提出VD要求,如批准,当事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离开美国。

VD有两种,一种是递解听证会(程序)结束之前,一种是结束之后,分别有不同的要求。

正式听证会结束之前的VD要求当事人:

1.        没有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 )记录;
2.        不是恐怖分子;
3.        承认应被递解;
4.        放弃上诉;
5.        不寻求其它方式留美。

正式听证会结束后的VD则要求:
1.        收到出庭通知书(NTA)时已经在美国居留了一年(合法非法均可);
2.        五年内具良好道德(无犯罪、无欺诈记录);
3.        有买机票或其它方式离开美国的经济能力;
4.        有证据显示申请人确实是要离开美国。

第二种VD适用在申请人申请其它方式留美失败后。例如,申请庇护或调整身份。显而易见,这种VD的要求要高许多。第一种VD要求低,但必须是放弃其它法律救助,早早申请放弃官司,自行离开。

VD的作用主要是离开后没有被递解出境的不良记录(不受5年或10年不能返回美国的限制)。另外,逾期居留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人以VD离开后不受3年不能返美的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可行的法律依据留在美国,而且也不愿意继续打无谓的移民官司,VD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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