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10, 2008

递解程序ABC (Removal Proceedings)

对所有在美国的外国人来讲,包括持有绿卡的外国人,一旦他们失去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或者犯了某些罪,他们最后面临的就是移民法庭的递解程序,虽然遭移民法庭判决递解出境,可以向移民法庭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甚至上诉失败还可能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申诉,但成功的机会随着上诉层次的升高而降低,对大多数进入递解程序的外国人来说,移民法庭的成功是他们合法居留美国的最后希望了。递解出境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入境时移民局如认为入境申请不符合资格,例如没有签证,或签证入境目的不符合等等,这时移民局可即刻将其由下一班飞机送回国。本文介绍的是第二种类型的递解出境,即是入境后在移民法庭进行的听证程序,绝大多数被逐出美国的外国人都是经由此程序进行的。

一.如何进入递解出境程序

进入递解出境程序由移民局送达外国人(包括绿卡持有者)“出庭通知”(Notice of Appear)开始,移民局通常在下列情形下发送“出庭通知”。

1. 申请政治庇护失败且没有合法非移民身份,包括学生身份者没有到校上课或非移民签证过期但正申请延期者;
2. 申请转换非移民签证或延期被拒且没有其他合法非移民签证者
3. 申请绿卡(调整身份)或临时绿卡转正式被拒者;
4. 在移民局执法过程抓获的没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
5. 由于犯罪记录在申请公民时被拒,移民局认为应被递解出境者;
6. 绿卡持有人因犯罪服刑后移民局认为应被递解出境者;
7. 绿卡持有人有某些犯罪记录,在入境时被移民局发现者。

二、移民法庭递解出境程序

收到“出庭通知”后,随后几周内会再次收到从移民法庭寄出的首次出庭通知,这次出庭是程序性的,通常几分钟内即可结束,程序听证会上法官要确定当事人是否有律师代表;如果律师和其当事人准备好的话,法庭会让当事就“出庭通知”上列举的指控作出答辩,多数情况下法庭会确定正式开庭时间,如果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某些申请和材料,这些材料和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如果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也必须在开庭十五天前向法庭提交证人名单和证词内容。

在正式听证会上,移民法官会就会就移民局要求递解出境的指控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辩解,或要求能“Relief”(移民法中所给与当事人的“好处”:批准庇护;批准居留;批准绿卡;取消递解出境程序;发还绿卡等等)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机会提供相关文件,证人证词;回答律师,移民局律师及法官的问话。由于听证会是在双方对立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必须在听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而律师更必须对相关法律和案件有足够了解,否则在移民局律师的反诘下可能出现前后矛盾。在政治庇护申请听证会上,当事人的信用(可信度)是案件成功的关键,如果法官不相信当事人的证词,纵使你有一箱子证明文件案件也未必能批,相反如果法官相信你的证词,即使你没有任何证明文件,案件也可能获批准。

如果你的请求没有获得移民法庭批准,你可以在三十天内向移民法庭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提出上诉,通常上诉后三到六个月会按上诉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上诉状,此后三到六个月可能接获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决定可能是三种情形之一种:上诉成功;上诉遭驳回;发回原审法庭重审。对于遭驳回的上诉,当事人可以在三十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提出审查(Review);当事人也可以要求BIA重新考虑其决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Relief要求,则必须在BIA决定后的九十天内向BIA提出动议(Motion)。

如果不提出重新改虑或新动议,移民法庭的递解令即生效,当事人通常会在一到三个月内收到移民局的出境通知信,逾期不报道和离境可能导致你成为“逃犯”,一旦递解令生效,当事人不可能再在美国内以任何形式获得身份。

三、Relief

根据案件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Relief”:

1. 政治庇护申请,移民局庇护申请失败后,可以在移民法庭继续申请。
2. 停止递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申请庇护,但申请人回到其原居住国可能遭到迫害或虐待,法庭可批准停止递解,或此种身份的人可长期在美国居留、工作、但不能转换成绿卡。
3. 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取消递解有两种,一为有绿卡身份的人,二为没有绿卡身份的人,有绿卡的人申请取消递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没有犯过重罪(Aggravated Felony); B,持绿卡身份至少五年;C,从第一次合法入境到移民局送达“出庭通知”至少七年(犯罪可能中断七年计算),连续居住在美国。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移民法庭还会考虑一些列对申请人有利的情况和不利的情况,包括申请人在美国的家人,居住时间,工作史,服役纪录,离境时家人造成的困难以及犯罪情况),违反移民法情况,道德、品质纪录等等。
没有绿卡身份的人也可以申请取消递解,条件是:A,提出申请时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十年(收到“出庭通知”会中止十年居留计算;犯某些罪也可能终止十年居留期计算);B,具良好品行至少十年;C,未犯过相关移民法所列举的某些罪;D,递解出境会对其公民或绿卡之父母、配偶或小孩带来极不寻常达到的困难,这项条件是大多数申请人不能达到的。每一年有四千名额,一旦获准即可转为绿卡。
4. 调整身份(转为绿卡)。在递解出境程序里,如果申请人可以依亲属或雇佣方式获得绿卡,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请(I-485)。进入了递解出境程序的人一般都不能再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已经申报了I-485的人会被转到法庭,没有申报的人则必须向法庭提出。向法庭提出调整身份申请的前提条件是A,移民资格已被移民局批准且排期已到;B,案件仍然在法庭处理过程中,即没有递解令;C,如果法庭已作出递解令,案件上诉到BIA,则必须向BIA申请将案件发回原审法庭以便申请调整身份;D,如果BIA驳回了上诉,必须在九十天内向BIA要求重新打开案件并送回原审移民法庭才可以申报I-485。许多人以为只要同公民结婚,即使进入递解出境程序也可以很容易拿绿卡,这是不正确的,由于移民资格(I-130,I-140,I-526,I-360等等)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准,如果需要排期,批准也没有用,而移民法庭通常不愿意将开庭日期延长以便申请人提出I-485申请,所以许多人都会因无法及时提出I-485申请而遭法庭下令递解。怎么尽快让移民局批准移民资格,同时让移民法庭迟延开庭,或开庭后将案件打开发回原审法庭,是成功代理递解案的关键之一。
5. 豁免。某些因签证欺诈或其他因不实行为获取移民法好处的人,可以向移民法庭申请豁免。
6. 重新向法院提出单方申请有条件绿卡转正式绿卡。如果I-751被移民局拒绝,案件到了移民法院后当事人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如移民法官认定婚姻为真实的,即可获批正式绿卡。
7. 重新调整身份。已经获取绿卡的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面临递解出境,可以向法院要求重新调整身份。
8. 自愿离境。申请人如果没有其他更好的救助(Relief),可以考虑向法庭申请自愿离境,自愿离境的好处是离境后不被视为曾经被递解,不好的地方是如果届时不离境,会受到十年内不得申请许多移民法上的好处,包括不能调整身份和申请取消递解,在程序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中可要求一百二十天自愿离境;此后如申请人要求自愿离境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在美国居住一年以上;B,五年以良好品行;C,未犯过加重罪或恐怖罪行;D,未曾有过自愿离境;E,清楚证明有经济能力和意愿离开美国。

如果当事人有可能申请调整身份,则不应该要求自愿离境,否则后患无穷。

以上为递解出境程序及其补救方法的基本介绍。如读者面临递解出境程序,一定要与十分有经验的移民专业律师咨询,这个阶段的任何错误都可能是不容易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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