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9, 2008

谈谈美国移民法中有关“孩子”的规定

美国移民中有关孩子(Child)的规定繁多,了解其规定将有助于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以获取法律所给予的权益。

“孩子”在中文里定义很广泛,而在移民中孩子却有严格的定义:二十一周岁以下,未婚且(1)是婚生(2)是继子女且继子女关系在小孩十八周岁前确立或(3)非婚生小孩在满十八周岁前依居住地法律或依生父居住地法律合法化:(4)在小孩满十六周岁前完成领养手续,其中领养和继子女关系特别重要。继子女的关系在父母与继父母结婚时产生,而婚姻必须在小孩满十八周岁前完成,如超过十八周岁,则在广义上继子女关系仍然存在,但继子女不能获取任何移民法中的益处。移民法所认可并予益处的领养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一般来说领养分两类,一为孤儿领养,二为一般领养,两种领养都必须在小孩满十六周岁前完成(如领养孤儿则移民申请也必须在小孩满十六周岁前向移民局提出),领养孤儿的基本条件是:小孩满十六岁前,由于其生父母失踪、死亡、遗弃或分离;唯一之生父或生母不能提供合适的抚养,并以书面形式放弃小孩并同意其移民美国;领养人是美国公民夫妇,未婚则须二十五周岁以上,领养人在领养前或养时亲眼见到被领养人,或被领养人在美国被领养,同时被领养人须符合小孩来美后住地有关领养的要求,一般领养则要求领养人和被领养人要住在一起满两年,领养人要有法定监护权,两年共同居住发生在领养前或领养后均可。另外,满了二十一周岁的人在移民法上被认为是Son (儿子) 或者 Daughter (女儿)。

明白了什么是移民法上的“孩子”后,我们再来看移民法给予“孩子”什么样的优待。首先,孩子可以从属父母的非移民签证,例如,父母是学生(F-1)、跨国公司经理(L-1)、或条约投资者(E-2)等等,则孩子可以F-2、L-2、E-3留在美国,只要父母保持身份,孩子就可留在美国,如需上学,可上公立学校,但一旦满二十一周岁,则必须自行申请合适的签证,否则应离开美国。

孩子在未满十八周岁前,即使是逾期居留在美国,也不算法律上的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由于非法居留,满六个月者离境后三年不得再入美国,满一年者离境后十年不能回美国,这一规定十分重要。同时,未满十八岁的孩子被视为不具主观意图,因此在转换身份或申请绿卡时不会因“移民意图”或其他与移民法相违之意图而遭拒绝。其次,在申请移民时,孩子可以随父母一同移民美国,例如,公民替兄弟姐妹申请移民,排期到时如孩子未满二十一周岁,可以与父母同时移民,如超过二十一周岁,则须等父或母拿到绿卡后再申请。移民局和领事馆在遇到孩子将满二十一岁时,都会加快处理其父母的移民申请以便使孩子能够与父母一同移民。如小孩过了二十一岁则可能要等五年以上才能移民来美,申请政治庇护时,未满二十一岁的孩子如在美国,可以被包括在父或母的申请中。批准后可与主申请人一同拿绿卡。如父母申请时未满二十一岁且身居美国境外,则在父母的庇护申请获正式批准后在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要小孩不结婚,就不会“超龄”。

再次,如果孩子的父或母一方是公民,孩子在满十八岁前已经获绿卡并住在美国,且其公民父亲或公民母亲对其有法定的直接监护权(Legal and Physical Custody),则小孩可自动获公民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亲生或领养的孩子才适用于这条规定。继子女不适用于本法。另外,如果孩子在十八岁前没有获绿卡,则应依下列规定获取公民资格:父母一方为公民,在美国住至少五年,且其中两年须在其十四周岁前后;或其祖父/祖母在美居住过五年以上,其中两年是在满十四周岁以后,小孩须未满十八周岁,住在境外,其公民父亲或母亲拥有法定和直接监护权。最后,在申请时小孩须在美国有合法非移民签证身份。本条也不适用于继子女。

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生效的儿童身份保护法对儿童年龄计算有了新规定,该法首先规定公民的未满二十一岁者及未婚子女在父或母提出移民申请时年龄就“冻结”了(那只要报I-130时未满二十一岁就可以不用排期,哪怕批绿卡前已满二十一岁),该法还规定绿卡持有者申请不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其年龄的计算公式为:排期到时的年龄减去I-130在移民局等待处理的时间(不是等排期的时间);举例来说,如果排期到时子女满了二十一岁,但如果I-130在移民局花了两年时间才批准,这两年时间可以减去,这样子女仅为二十岁,儿童身份保护法仍有许多不明确甚至有争议的地方,需与律师商讨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受到该法保护。

最后,无论父母或成年人陪同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入境美国时如被移民局认为不得入境,可以享受较成年人优厚的待遇。例如,可以要求撤销入境申请,如果有可能回国受到迫害,则移民局必须把他/她放在递解出境的程序中,受公民或绿卡父母虐待之小孩可以向移民局自行提出绿卡申请,依此法申请绿卡的小孩需证明一下几点:(1)对其实行虐待的父或母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2)小孩居住在美国;(3)曾与施虐待之父或母在美国住在一起;(4)在同住期间曾受虐待;(5)小孩本人具良好品行;(6)如回国会面临极大困难。什么情况构成虐待和什么是极大困难具有很大弹性,读者应请教有经验之律师。

需要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生效的“子女身份保护法”把传统的计算子女年龄的方法作了改变,以使一些因移民局缓慢作业而超过二十一岁的“子女”继续享有“子女”的优先权,以下将该保护的情况逐一介绍。

第一类案件:此类案件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 公民申请二十一岁以下未婚子女时,子女年龄在递交I-130表时“冻结”。换言之,子女在这种情形下可保证不会超龄。
二、 永久居民申请二十一以下未婚子女,如后来成为公民,则以其入籍时间来确定子女是否满二十一岁,如在满二十一岁前入籍,则可以依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 申请绿卡。
三、 公民替已婚之未满二十一岁子女申请,如在满二十一岁前离婚,仍可以按直系亲属移民。

第二类案件:此类案件包括永久居民直接申请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与父母一同申请绿卡(包括后到家属),这种情形下,子女的年龄将以I-130或I-140(职业移民申请)批准之日的实际年龄减去 I-130或I-140在移民局等候处理的时间。例如绿卡父亲或母亲替十七岁子女申请,I-130在移民局等了三年获准,如果该子女在满二十三岁时排期轮到,则减去三年后子女被视为二十岁(二十三减三年)。再如,父亲或母亲以职业移民方式申请绿卡,I-140在移民局等候两年后批准。如子女届时二十二岁,则在减去两年后为二十岁,仍可随父或母一同移民。不过要注意,这类申请人必须在资格申请(I-130或I-140)获准后且排期轮到的一年内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如人在美国)或向美领事馆提出签证申请(如人在境外)。

第三类案件:庇护申请人的子女:庇护获最终批准后配偶和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可来美国;新法规定子女的年龄在其父或母提出庇护申请之日即“冻结”。此后无需多长时间,只要子女不结婚,都可以来美国与申请人团聚。当然,子女来美的申请须获最终批准后的两年内提出。

第四类案件:新法最后规定永久居民在替未婚成年子女申请绿卡后成为公民时,可选保留继续以2B等候排期,亦可要求转为第三类优先(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这条规定主要针对有些国家出生的人,以2B方式申请的排期快于第三类优先。

另外,有关超龄子女可否援用旧申请案的优先日期仍有争议,目前仍有数个案件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包括本所代理之案件)。

最后,新法的生效时间为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凡在八月六日递交的申请,或八月六日十仍未决的申请,或虽然资格申请 (I-130、I-140等)在八月六日前批准,但子女的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尚无最后结论的案件都可适用新法。

由于移民局和国务院均未公布执行细则,故新法的执行及一些新的和更详细的解释也未公布,故读者应保持与律师的联系以获得更多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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