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9, 2008

同美國移民局/FBI打官司!

FBI背景調查拖延入籍或綠卡申請怎麼辦﹖
同美國移民局/FBI打官司!

在美國,任何個人或社團、公司都可以因權益受到政府部門侵害與美國政府打官司。在申請移民或非移民簽証的過程中,因移民局、美國使/領館或其他有關部門作業拖拉造成案件長期不能解決,申請人都可以依相關法律到聯邦法院控告移民局或其他有關部門(包括領事館、國務院和聯邦調查局)。這種法律程式不是要求法院去批准申請,而是要求法院命令移民局或領事館對申請作出決定。但移民局拖延批准公民申請(第一次面談超過一百二十天),可以要求聯邦法院直接就公民申請作出裁決。

讀者也許要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會不會因為告移民局或領事館導致案件被拒絕,亦即是否會遭到報復。根據筆者多年的經驗,這種擔憂是不必要的。從二零零四年初到今天,我們代表客戶向聯邦法院起訴的這類案件,總數超過二百二十件。二零零六年前的案件從起訴到批准大約需要八十五天左右。二零零六年以來平均不到五十天就獲得批准,未見任何刁難的情況。從去年一月以來,移民局試圖在法院反擊這類訴訟,但並不成功。目前看來這類案件需要三至四個月得到批准,申請公民的案件則快很多,一般四十五到六十天可獲批准。如果有証據顯示案件因為起訴政府部門遭到報復,法院會作出相應的裁決。

在移民局採取有關背景調查的新政策后,仍有一些綠卡申請被拖延。公民申請不受新政策影響,背景調查不通過仍不能安排面談。

那麼,什麼樣的案件適合起訴到聯邦法院呢?

任何移民、非移民(包括庇護家屬)或公民申請超過正常處理時間後,都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庭命令移民局或領事館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決定。如果案件是因為聯邦調查局背景調查延遲,則可把聯邦調查局一起作為被告。我們通常會視不同案件和不同的處理地區和部門,對「正常處理」時間作出不同認定。例如,在舊金山地區,如果面談後半年沒有結果,且移民局明確告之原因是FBI背景調查,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了。又如,公民申請面談後四個月沒有批准,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再如,庇護家屬I-730批准後一年,移民局沒有通知面談,或面談後一年沒有結果,職業移民申請超過中心處理時間六個月者,也適合向法院起訴。

按照法律規定,所有政府部門的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後須在六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辨。答辨後雙方可進行書面調查、取証,法院會指定在一百五十天後到法院碰面以確定案件的進度。

實際上,很少有案件進入開庭程序,絕大多數案件在起訴後九十天內獲得解決。司法部的律師(所有美國政府的案件由司法部代表美國政府)在收到訴狀後一般都會向移民局或領事館瞭解案件拖延的原因,然後與律師聯繫。如果需要超過六十天的時間去解決問題,律師可以允許三十到六十天額外時間提出答辨。即使在提出答辨後,一般也在出席第一次法庭碰面會前解決。

十六個案件簡介:

瞭解了與移民局、領事館因案件拖延打官司的基本情況後,讀者一定想知道具體的案件處理。以下是從我們自二零零四年初到二零零六年底上百個案件中選出的十五個案件的簡要情況:

一、L小姐二零零三年初與公民結婚後向聖合西移民局遞交了移民申請,等待數月後沒有收到面談通知。經向移民局瞭解情況後,發現案件材料被轉到另一移民局中心,原因是L小姐曾經是庇護家屬。L小姐經過多方努力,包括請求國會議員寫信給移民局要求調回案件,都不得要領。我們起訴後六十天左右,案件從別處調回。不到兩個月安排面談並獲綠卡批准。

二、Y女士的丈夫和兒子二零零三年初就被移民局北京辦事處面談以後持親屬身份來美,到二零零四年三月仍未獲簽証。起訴後移民局起初以等待一年不算太久為由向法院提起動議,要求撤銷我們的訴訟。在開完聽証會的一周內(法院尚無作決定),移民局卻又表示案件已獲批准而進入背景調查階段。這個案件當初被拖遲的原因是移民局認為Y女士與其丈夫的婚姻關係可能有假。

三、Z小姐九八年向移民局提出有條件綠卡轉正申請(I-751),直到二零零三年申請仍未有結果。當年Z小姐與丈夫離婚,並提出了公民申請,移民局拒絕了公民申請,理由是有條件綠卡轉正申請尚未批准。我們接受Z小姐的案件後瞭解到移民局可能將她的案件遺失,起訴後不到一個月移民局的律師要求我們將Z小姐的I-751申請復印一份寄到加州中心。兩天後批准(沒有面談,沒有重新申請──雖然Z小姐已離婚,通常要求重新申請)。I-751批准後我們又要求移民局重新打開其公民申請案,並在一周內獲得批准。這樣,Z小姐在不到九十天內由身份的「絕境」成為美國公民。

四、W小姐九一年以B2身份從加拿大入境,移民局錯誤地將其身份定為以公眾利益給予的特許入境(不能延期,不能轉變身份)。W小姐也不懂其區別。入境後申請轉學生身份,移民局以該身份不能轉學生為由拒絕。九個月後W小姐與公民結婚並申請綠卡,後又拿回美証(AP)出境一次。返美後其綠卡申請被拒絕(理由是W小姐在申請綠卡前已經有九個月超期居留,離境後受三年不能入境及拿綠卡的限制──除非獲得特別豁免)。W小姐的豁免申請也被拒絕。W小姐情急中找了一位律師去申請庇護,庇護被拒後案件到了移民法院,這樣W小姐到了申請移民的盡頭。我們向法院起訴後不到兩個月司法部的律師通知我們加州中心會立即批准其在四年多前拒絕的轉學生申請,然後舊金山移民局主動將已經遭拒的申請案打開(在此之前,移民局已主動要求移民法庭撤銷遞解出境程式)。現在移民局只要求提供申請人的報稅資料,案件即可作出最後決定。

五、C先生和兒子九零年來美後申請庇護,遭拒後一直在法庭程式中。九七年C先生與公民結婚後申請綠卡,移民局的幾個部門長期踼皮球,將案件拖延到二零零四年中,當時C先生的兒子已差五個月滿二十一歲。起訴後C先生和兒子的綠卡在七月中旬獲准。

六、C女士的先生和兩個小孩在廣州面談後兩年沒有下文,起訴後不到一個月司法部律師即通知我們該案僅需補充一點已過期的表格和檔後即發簽証。幾個月後全家來到美國。

七、Y先生申請庇護等待一年,不獲安排面談。起訴後兩個月即安排面談,半個月後申請獲准。

八、S女士和M先生庇護面談後一年沒有結果,起訴後六十天獲批准。

九、P女士與公民結婚申請綠卡,面談一次後移民局懷疑婚姻有問題,將案件放置。等待兩年後P女士的先生要求離婚並開始分居。如果離了婚,P女士就無法獲得綠卡。我們將訴狀文件傳真到移民局,並告之如一個月內不獲安排第二次面談,我們就告到法院。結果移民局在兩個星期內就安排面談。P女士在面談後一周內獲綠卡。

十、L先生的家屬以庇護家屬身份來美面談後,近兩年無下文,起訴後三個月左右就批准簽證。

十一、W先生以庇護申請綠卡,I-485及補充材料交上后十個月沒有消息。起訴後三周收到新的指模通知,兩周後綠卡批准。

十二、三位客戶分別替在國內的配偶提出移民申請(I-130),移民局拖延兩年不作決定,起訴後不到兩個月全部獲批准。

十三、I女士入籍申請在面談后六個月無結果,起訴后四十五天公民申請批准。I女士的弟弟在洛杉磯申請公民十個月沒有面談(因FBI背景調查未完成),起訴後不到兩個月即面談并當場批准申請。

十四、Oracle公司的几位工程師I-485等了近兩年,起訴後不到四十五天即獲CIS加州分局批准。

十五、H女士申請有條件綠卡轉正,面談兩次後即無下落,起訴後四十五天獲批准。

十六、近幾個月我們代表若干公民申請超過一年沒有面談的案件,兩個月左右都安排了面談並很快收到宣誓通知。

從上述案例可看出,控告移民局拖延案件批准不僅僅限于FBI背景調查延誤,移民局長期對某些案件不作處理也是告移民局的理由之一。這些案件一般集中在庇護家屬申請,有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申請綠卡后長期不獲面談或面談后長期不作決定,申請公民后長期不獲面談,等等。總之,無論因何緣故,移民局長期不對案件作出最終處理都可以成為起訴的理由。

如果你不愿意被動的,遙遙無期的等待,或者這种拖延會造成其他后果,也許委托律師去打官司是唯一的方法,寫信催問,親自去移民局詢問,或要求國會議員去信查詢,都不會有更好的結果。事實上,移民局內部規定申請人到聯邦法院告移民局,是少數几种可以要求FBI加速背景調查的理由之一。

告移民局/FBI的法律依据:

聯邦法律(28USC§1361)有關于訴美國政府机构拖延處理/作出決定的具体規定。法律并無規定有關政府机构作出什么樣的決定,它只是給予聯邦地區法院相關管轄權,它可以命令政府机构,包括FBI和移民局/美國使館對長期拖延的申請作出決定。這項法律的基本內容是說政府机构對向其提出申請的人負有某种義務,如果不合理地拒絕執行其義務則可引起法院的干預。當有關机构或申請作出決定后,則該訴訟無理由繼續存在,原告應當撤訴。

由於我們在告移民局方面有許多成功的案件經驗,北加州移民律師協會二零零五年初曾邀請筆者與其他專家向其他移民律師作專題介紹。如果讀者有被移民局或領事館嚴重拖延的案件,也許值得向有經驗的律師, 商討解決辦法。

讀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415-576-9923咨詢,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lawbw.com閲讀更多更新的資訊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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