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10, 2008

K-1持有人离婚后也有资格获取绿卡

持K1签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后90天与对象结婚,并提出绿卡申请。长期以来,移民局的规定和作法是如果批准绿卡前当事人离婚,则移民局会拒绝申请(I-485)。

最近,联邦第九上诉法院的判例将在该法院的辖区内改变移民局的这一做法。在这个案件中,申请人带着两个小孩以K1和K2签证进入美国,90天结了婚并即时提交了I-485申请。申请后不到两年她与丈夫离了婚。离婚后移民局拒绝了她的申请。随后她进入递解程序,移民法官判决递解,她的上诉也遭BIA驳回。她随后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指出,移民法律中有关K签证持有人如何调整身份的规定含义不清。但从词义、上下文、立法意图等判断,应理解为K1必须与申请人结婚,但不要求在批准绿卡前一定不能离婚。上诉法院的这一法律解释对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其他申请人(或未来申请人)有极其重要的帮助。

第九巡回法院还有另一判例,推翻移民局长期以来拒绝婚姻不满两年公民即去世的绿卡申请。我们律师楼也根据这条新法律成功地替一位结婚不到半年公民配偶即去世的客户申请绿卡。

第九巡回法院的此项判例可能适用于非K签证者,如果你没有身份或身份过期,与公民结婚,在等待绿卡过程中离婚,你应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

欢迎读者与我们联系。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