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10, 2008

三谈K签证

K-1签证是美国公民申请未婚夫(妻)来美国结婚的一种签证。如果受益人有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他(她)们也可以在K-1签证发出的同时或一年内获取K-2签证。K-1签证持有人应在入境后90天内与公民申请人结婚。如未能在90天内结婚,应向移民局说明原因。但最好的办法是在申请调整身份的同时提交I-130表。

移民局的立场是K-2持有人必须在满21周岁调整身份(批I-485),否则就超龄了。但是联邦地区法院北加州的一位法官于2007年在一个判决中批驳移民局的立场。认为只要K-2在21岁前获得签证,满了21岁仍可以调整身份。如果读者的申请在北加州,可以考虑请律师提出诉讼。其他地区的联邦法院不一定会认同北加州法院的判决。

最近几年的新法律规定如K-1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他(她)必须在申请表上披露。如果已经申请过两次K1或近两年内有过一次K-1申请批准,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要求特殊批准(waiver)。

在西部的若干州(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只要K-1与公民申请人结了婚,即使在获批绿卡前离了婚,或与另外的公民结了婚,他(她)同样可以批准绿卡。在其它州的申请人就没有这样幸运。

K-3是美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后提出的申请。K-4是K-3的孩子。K-3一定要在孩子满18岁前与公民结婚,否则孩子不能获K-4,也不能由其公民继父母申请绿卡。

第九巡回法院的若干新判例对以婚姻为由的移民申请作出了十分有利的解释。这些案例包括与公民结婚后不到两年公民去世,外国人配偶可以获绿卡;被批准绿卡前与公民离婚,外国人可以获绿卡。当然,外国人仍需证明婚姻是真实的。如果读者的案件在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内,无论是否在等待中还是已经被拒绝,都可以援用这些新判例来争取绿卡。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