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19, 2010

并非所有拒签都会退件

许多人,包括一些常做广告的律师,都误认为美领馆拒签后会将案件退回移民局,而移民局又会通知申请人就退件(意图撤销- Intent to Revoke)做出答辩。事实上,美领馆只会把因为移民资格(Eligibility)而拒签的申请退回移民局。如系非移民签证,只有移民局批准的申请会被退件(如H-1, L-1, O-1,等等)。不需移民局批准的申请,如B-1, B-2, F-1, 则不退件。

移民申请案中,如果受益人(签证申请人)被签证官认为有不得入境美国的情形(Inadmissibility),则申请不会被退件。如果可以申请豁免,签证官会告知当事人依程序提出豁免申请;如需补充或提交新材料,当事人须在拒签后一年内提交,否则申请作废。

例如,因“公共负担”被拒的申请,是因为触犯了移民法中不得入境情形之一,因此不会退件。签证申请人必须在拒签后一年内提交新材料,试图说服签证官其不太可能成公共负担。近日,有一客户称她咨询圣何西一移民律师,该律师叫她等退件以作答辩。等了快到一年后在星岛中文电台生活广场法律咨询节目里听了我们的介绍才知道那位律师的意见不对。

另外,如领馆拒签是因为非法居留过美国超过半年以上,或有犯罪记录,欺骗美国领事馆记录,曾被递解出境等等,都不会退件,当事人需要了解是否有资格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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