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19, 2010

如何在递解程序里“重新打开”(Motion to Reopen)你的案件?

重新打开的申请必须在最终决定作出后的90天内提出。重新考虑的要求则必须在30天内提出。无论你是向上诉委员会(BIA)或移民法庭(IJ)提出要求,上述条件均适用。如果案件已上诉到BIA,则任何动议(Motion)都必须向BIA提出。要求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须在判决后的180天内提出,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其没有收到出庭通知。

通常向BIA提出要求重新打开案件是当事人希望以另一种方式获取身份,最常见的是与公民结婚或劳工移民。申请人必须证明新的证据(例如与公民结婚,I-130已报)在最初的听证会上不存在,且十分重要。当事人必须提交充足的证据并交纳一定费用。

如果律师失职造成案件失败,当事人可以找新律师以“律师不力”为由要求重新打开案件。申请人必须证明原先律师的“不力”造成了案件的失败,或者证明原律师十分不力因而影响了案件的结果。

如果案件被重新打开,原先法庭或BIA的裁定将被取消,当事人又回到递解程序中。如果案件上诉到BIA,重新打开意味着案件将被发还到移民法庭重新审理。如果没有其他要求,当事人必须重新进行听证;如果当事人寻求别的途径移民,如结婚移民,一旦移民局批准了移民资格,法庭即可以安排调整身份的听证会。

除了以下特殊情况外,一个人只能在最终决定后的90天内提出一次重新打开的要求。超过时间或超过次数的要求会被BIA驳回。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这一次机会,切不可自己去申请或请无甚经验的律师代理。

不受90天和“一次”申请限制的情形:
1) BIA视案件情形自行作出打开的决定。这是十分困难的,非常意外的情况;
2) 如果移民局律师同意打开案件。这也十分困难,不易获同意;
3) 当事人国内情形发生影响其申请资格的变化;
4) 当事人没有收到出庭通知;
5) “90天期限”取消。如果原先的律师没有尽到一个合格律师应尽的职责,加上当事人主动采取了补救的措施。如果当事人知道了案件结果,却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几年过后又想以原律师不力为由要求打开案件,可能性就不高了。

“重新打开”案件是许多有最终判决的当事人的最后希望,一定要主动、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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