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公民结婚获绿卡,但没有证据显示合法,真实的婚姻;或公民替他
人申请过绿卡。如证据显示夫妻没有共住一处,或同居时间过短, 等等。
2. 职业移民没有替申请公司工作,或工作时间过短。
3. 申请人(Petitioner )在批准绿卡时已不存在(公司解散,自然死亡,
等等)。
4. 受益人(绿卡持有人)的资格在批准绿卡时发生变化因而丧失资格。
最近一位客户就遭遇了移民局的“刁难”。她同公民结婚获绿卡。来美后几乎没有同丈夫居住(丈夫在外州), 后离婚。公民申请面谈后移民局要求提供公共同生活的证明。她感觉毫无办法,我们接受代理她的案件后认真选择了向移民局提供的材料(有些文件会把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很快她收到了宣誓通知。如果她自己去回答问题,提供材料,后果是很难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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