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27, 2010

有关K签证持有人在美国调整身份的几个问题

移民局一直坚持K-1持有人在调整身份前(即I-485批准前)如与公民配偶离婚,就不能获绿卡。移民局还认为如果K-2持有人在I-485批准前满了21周岁,即失去获批准资格。

联邦法院不这样认为。最新的一个第十巡回法院的判例(含俄克拉荷马、尤他、新墨西哥、怀俄尼州、堪萨斯、科罗拉多州)推翻移民局、移民法庭和上诉委员会(BIA)的裁定,认为只要在申请K-2时不超过21岁,就有资格随K-1一起申请绿卡。加州一联邦地区法院在2007年也有类似裁定。

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曾裁定因K-1签证进入美国,只要与公民申请人结了婚,哪怕后来离了婚,也可以获绿卡。

如果读者有因上诉情形被拒绝绿卡申请,应找有经验律师咨询。

华大博士后获国家利益豁免

我们一位生物学博士客户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近日获得批准。这位客户在美国获得生物学博士学位后,现在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做科学研究。我们提供给移民局的材料包括了推荐信,发表的文章(其中3篇是第一作者),参加的学术性会议,协会的会员资格等。我们10月底为他递交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移民局用了不到3个月的时间批准了他的申请。

Tuesday, January 19, 2010

并非所有拒签都会退件

许多人,包括一些常做广告的律师,都误认为美领馆拒签后会将案件退回移民局,而移民局又会通知申请人就退件(意图撤销- Intent to Revoke)做出答辩。事实上,美领馆只会把因为移民资格(Eligibility)而拒签的申请退回移民局。如系非移民签证,只有移民局批准的申请会被退件(如H-1, L-1, O-1,等等)。不需移民局批准的申请,如B-1, B-2, F-1, 则不退件。

移民申请案中,如果受益人(签证申请人)被签证官认为有不得入境美国的情形(Inadmissibility),则申请不会被退件。如果可以申请豁免,签证官会告知当事人依程序提出豁免申请;如需补充或提交新材料,当事人须在拒签后一年内提交,否则申请作废。

例如,因“公共负担”被拒的申请,是因为触犯了移民法中不得入境情形之一,因此不会退件。签证申请人必须在拒签后一年内提交新材料,试图说服签证官其不太可能成公共负担。近日,有一客户称她咨询圣何西一移民律师,该律师叫她等退件以作答辩。等了快到一年后在星岛中文电台生活广场法律咨询节目里听了我们的介绍才知道那位律师的意见不对。

另外,如领馆拒签是因为非法居留过美国超过半年以上,或有犯罪记录,欺骗美国领事馆记录,曾被递解出境等等,都不会退件,当事人需要了解是否有资格申请豁免。

如何在递解程序里“重新打开”(Motion to Reopen)你的案件?

重新打开的申请必须在最终决定作出后的90天内提出。重新考虑的要求则必须在30天内提出。无论你是向上诉委员会(BIA)或移民法庭(IJ)提出要求,上述条件均适用。如果案件已上诉到BIA,则任何动议(Motion)都必须向BIA提出。要求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须在判决后的180天内提出,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其没有收到出庭通知。

通常向BIA提出要求重新打开案件是当事人希望以另一种方式获取身份,最常见的是与公民结婚或劳工移民。申请人必须证明新的证据(例如与公民结婚,I-130已报)在最初的听证会上不存在,且十分重要。当事人必须提交充足的证据并交纳一定费用。

如果律师失职造成案件失败,当事人可以找新律师以“律师不力”为由要求重新打开案件。申请人必须证明原先律师的“不力”造成了案件的失败,或者证明原律师十分不力因而影响了案件的结果。

如果案件被重新打开,原先法庭或BIA的裁定将被取消,当事人又回到递解程序中。如果案件上诉到BIA,重新打开意味着案件将被发还到移民法庭重新审理。如果没有其他要求,当事人必须重新进行听证;如果当事人寻求别的途径移民,如结婚移民,一旦移民局批准了移民资格,法庭即可以安排调整身份的听证会。

除了以下特殊情况外,一个人只能在最终决定后的90天内提出一次重新打开的要求。超过时间或超过次数的要求会被BIA驳回。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这一次机会,切不可自己去申请或请无甚经验的律师代理。

不受90天和“一次”申请限制的情形:
1) BIA视案件情形自行作出打开的决定。这是十分困难的,非常意外的情况;
2) 如果移民局律师同意打开案件。这也十分困难,不易获同意;
3) 当事人国内情形发生影响其申请资格的变化;
4) 当事人没有收到出庭通知;
5) “90天期限”取消。如果原先的律师没有尽到一个合格律师应尽的职责,加上当事人主动采取了补救的措施。如果当事人知道了案件结果,却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几年过后又想以原律师不力为由要求打开案件,可能性就不高了。

“重新打开”案件是许多有最终判决的当事人的最后希望,一定要主动、慎用!

Wednesday, January 6, 2010

如果你的案件在移民局拖得太久

本文讲的拖得太久指申请没有签证排期问题,申报后超过了18个月。

拖得太久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1. 背景调查,如FBI背景调查;
2. 申请资格审查,如与公民结婚申请绿卡,调查婚姻是否真实;
3. 前一案件相关情况调查,(例如庇护者申请绿卡,移民局再次调查庇护案);
4. 案件被移民局忽略了;
5. 案件材料丢失;
6. 移民局或上诉委员会正常处理需时较长,例如,I-360申请可能长达2年;AAO对I-601豁免上诉需26个月。

除第6种情形外,申请人都可以请律师到联邦法院诉移民局拖延。打了官司后,通常移民局会在2个月内对案件有所交待。特别是第2或第3种情形,如果以为等得越久就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现实的。移民局有更多的时间去折腾你的案件,它就越有可能找到案件的问题。最近代表一客户申请绿卡,他的庇护案和I-485都是由一名曾在旧金山地区执业多年的白人律师代理。去年该律师因严重违反律师法规被停牌。该客户最终决定诉移民局5年拖延批准I-485。起诉后一个月即获面谈,很快会有最终结果。据了解,许多经这位律师办理的庇护案都被重新审查,这项调查涉及许多案件,费时费力,这位客户的案件也被调查。如果我们不去告移民局,还不知道要等多久才会有结果。

有的婚姻绿卡案,申请人都与美国公民分居多时,甚至与另外的公民同居了,其绿卡申请已有几年了,仍未有结果,但也不敢或不愿去追一下,或诉移民局,以为最终会有好结果,其实不然。

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一下吧,也许你不应该干等。

一次假结婚可导致终身不获绿卡

美国移民法规定一旦确定外国人与美国公民或绿卡假结婚以获得绿卡,将永远不能以任何亲属或劳工,包括投资移民方式获绿卡。有的人错误地以为只要第二次婚姻是真实的,或一起生了孩子,就可以获绿卡。有的人以为法律规定了豁免,或只要过了若干年,或离开美国若干年就可以再次移民。有的律师甚至也这样认为并告诉客户可以这样做。

大错特错!

一旦确定了婚姻欺诈,也许唯一的出路是取消递解令(withholding ). 这还要看你能否证明你回国后很可能会受迫害。换句话讲,你连庇护的机会都没有了。

想要靠假结婚申请绿卡的人千万三思!

当然,认定为规避移民法的假结婚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如果移民局不按法律规定去做,你也许可以在能否认定假结婚上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