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pril 28, 2009

父母“偷运”小孩进入美国的后果

按照美国的移民法,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帮助、协助(以任何方式)外国人进入美国都属于“不得入境”之列。这包括父母用合法签证带小孩进入美国,但却有意将小孩留在美国读书(或以其他方式长期留在美国)。

我们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客户91年由父亲以观光名义带来美国,父亲随后离美,小孩申请转成学生签证,后来小孩长大,获绿卡,现已经是美国公民。她替父母申请绿卡,获移民局批准,但美国领事馆拒绝了父母的移民签证申请,理由是其父母曾帮助、协助她91年以B-2签证来美,而其真实意图是转学生身份,虽然此事已过去18年,美国领事馆仍未忘记。

我们从开始替客户申报I-130时就预计到美国领事馆有可能会提出91年的问题,客户已有了心理准备。拒签后我们很快通过领事馆向移民局提出了豁免申请,该申请不到两个月就获得了批准。客户的父母很快可以移民美国了。

豁免申请因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要求,读者应该请有经验的律师处理。

Wednesday, April 22, 2009

联邦法院再次(临时)裁定公民去世后配偶绿卡申请问题

一场打了一年零八个月的联邦法院集体诉讼近日有了结果。在这场官司中,原告是若干因公民配偶去世而被移民局拒绝绿卡申请的人。

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官指定下列外国人是集体诉讼成员,其绿卡申请受其判决影响:任何外国人,在其公民配偶去世前提交I-130申请并提交经济担保书,并且其I-130申请是在第九巡回法院管辖区内的移民局处理(或处理中);或在公民去世时任何一方居住在第九巡回法院辖区的任何地方。以K-1身份进入美国,90天内与公民结婚并提了经济担保书(I-864)。

第九巡回法院在2006年曾裁定结婚不满两年公民去世后其配偶仍可视为移民法上的“直系亲属”而申请移民。移民局后来通过备忘录规定必须要在公民去世前申请了I-485的人才可享受此待遇。联邦法院近日的裁定推翻了移民局的此种作法。

联邦上诉法院第六巡回区近日亦有类似判决。

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包括加州、亚利桑那、阿拉斯加、关岛、夏威夷、爱达荷、蒙大拿、内华达、华盛顿、奥列根。

第六巡回法院辖区包括肯塔基、密歇根、俄亥俄、田纳西。

联邦法院的裁定指出, 只要是公民在去世前交了I-130表,I-130是在第六或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内,不管I-130是已经被否决或仍在等待决定,移民局不得因公民去世而拒绝I-130申请。K-1身份者同样适用本新规定。

今天上午法院举行了听证,最终裁定不日即可公布。

Friday, April 17, 2009

同移民局打官司,一告就灵

百分之九十(90%)的诉讼案在三个月内会有结果,我们代表客户同移民局打了不下200次官司,绝大多数案件在三个月内获得解决。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客户2005年由其公民继父提出移民申请,同时递交I-485。面谈后案件如石沉大海。多次询问均不得任何信息。我们今年1月底向法院起诉,很快收到打指纹通知(小孩当初不满14岁,未打指纹),现在她的申请已获批准,更为意外的是,移民局竟没有要求再次面谈或补充经济担保文件(要知道这个案件的材料已经有四年历史了)。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告移民局拖延案件处理有百利而无一弊。

Thursday, April 16, 2009

又一投资移民两周获批准

续今年二月本所客户的投资移民资格三个月获准,今天我们另一客户的投资移民申请不到两周就获批准。这两个案例都是以50万投资地区中心的投资移民。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指以50万美元投入经移民局批准成立的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由中心处理,管理所有经营活动,证明其直接或间接雇用了十名员工,且满足其它条件,以获取绿卡(包括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有意申请投资移民的人需要首先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并作出安排收集相关文件,以评估可行性。

经过以上评估后,投资申请人(或其在美国的亲友、代表)开始就投资方式作出决定。如果决定投资“地区中心”,则应开始对若干个中心的许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虽然移民律师不能对任何地区中心或其投资项目作出保证甚至推荐,但律师可以就地区中心的声誉提供咨询意见。最后的决定必须由申请人自己作出。投资移民首先是“投资”,投资总会有一定风险。法律明确规定地区中心不能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日后全数投资退回。申请人在获取正式绿卡后(从开始申请到获取有条件绿卡大约需6-12个月;两年后申请转正式绿卡大约需3-6个月),可以将其股份卖给他人或卖给负责合伙人。价格是由当时的市场需求来决定。如果该项目效益好、增值多,当初投资的50万美金可能会值更多,反之则可能不值50万。

地区中心的运作方式是成立若干有限合伙公司,然后吸收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每50万美金为一份,所需投资人数另以该项目所需资金来定。例如,一个项目需要5千万美金,则有限合伙公司要吸收100位投资人,每一位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而地区中心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司成为负责或管理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eneral Partner负责日常经营活动,收取收益的一定百分比(例如30%)。其余由投资人分配。据了解,有不少项目一直有分红给投资人,一些房地产项目由于非常赚钱和可靠,一些不要申请绿卡的人也投资到里面去,一些拿到正式绿卡的人也愿意继续保持投资,而不将其股权出售。

申请投资移民的基本步骤是:先与律师签定代理协议,就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估,然后帮助申请人选择投资方式。一旦选定地区中心的投资项目,申请人要与地区中心签定投资入股协议,签字后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款汇入中心账号。申请人要与律师签定投资移民申请代理协议,然后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批准后,如申请人在美国,则可以报调整身份(I-485),批准后即获有条件绿卡(两年绿卡);如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等待美国领事馆通知,做移民签证申请,获准后进入美国即为有条件绿卡身份。成为有条件绿卡身份后1年9个月,请律师向移民局提出有条件绿卡转正申请(3-6个月处理时间)。

地区中心50万美元(另有4至5万行政手续费、申请费、律师费等。总数一般不超过55万)投资移民已经非常成熟,现在正是可以申请的时机。

如果读者有意申请投资移民,请电(415)576-9923或电邮justin@lawbw.com
与王小禾律师预约咨询。

附批准书。从申请日到批准仅两周。

Wednesday, April 15, 2009

当心移民局“秋后算账”!

你也许不知道,移民局可能在你的案件批准几年后,甚至十几年后,找你“算帐”。“算帐”指移民局现在认定当初的批准不正确,“算帐”的结果是移民局拒绝你的新申请(例如绿卡更换,公民)。更有甚者,移民局会取消当初的批准(例如收回绿卡),开始递解出境程序。

“算帐”通常在你递交新申请时发生。例如,当你申请公民时。而当初批准绿卡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故意隐瞒不利情况获得绿卡。例如,如果申请人去世,依法规定申请失效。但如果当事人不告诉移民局或美国领事馆而获得绿卡或移民签证。

2,当事人无心隐瞒,但没有告之移民局或领事馆;或者还没来得及告诉移民局或领事馆,就获得了批准。例如,当事人失去了工作,但还没有时间通知移民局就获绿卡的批准。或者,当事人因结婚或离婚丧失获绿卡资格,但移民局不知情而批准了绿卡。庇护家属常有这种情形。庇护者配偶在进入美国前离婚,或获绿卡前离婚;庇护者子女在进入美国前结婚,或在获绿卡前结婚,都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自以为一切均合法,移民局在批绿卡时亦无异议。但移民局现在认为申请人不具资格。例如,当事人与其第一位配偶在国外离婚后,与美国公民结婚,获绿卡,现在申请公民。移民局现在却认为当事人与第一位配偶的离婚无效,因此其与美国公民的婚姻也无效。移民局因此拒绝了当事人的公民申请,理由是她的绿卡系不合法取得。移民局可能开始递解程序。(我们现在正有一案件在处理中。)

4,当事人通知移民局,由于情形改变,需要依不同方式申请绿卡。但移民局却明知故犯,错误地批准绿卡。若干年后,移民局翻脸不认人,拒绝承认其错误,拒绝当事人的新申请,并要将当事人递解出境。例如,当事人本来是由其绿卡母亲申请,后来她与美国公民结婚后撤销旧申请,然后按公民配偶类申请绿卡。不料移民局却批准了旧的申请(依法该申请在受益人结婚时失效)。尽管当事人退回绿卡,要求按公民配偶来处理其申请,移民局竟将绿卡又寄给当事人,声称绿卡有效。数年后当事人申请公民时,移民局却以其绿卡无效为由拒绝公民申请,并开始递解出境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离婚的合法性(因而得到承认)是依再次结婚地的法律来确定,外州或外国的离婚未必会得到承认,特别是双方当事人不在外州或外国居住。

本律师事务所替客户成功的解决了移民局的“秋后算账”(除3例中正在处理的案件外)。有一个案例还成为全美的判例。

Tuesday, April 14, 2009

老公是永久居民,逾期居留可否在美申請綠卡身分?

问:我想辦有依親綠卡,我的情況有點複雜是這樣的,老公的爸媽是美國公民,他在2004年9月面試拿到綠卡,當年12月到美國報到,他待了一個多月就回台,我在2005年4月申請觀光簽證,2005年5月結婚,6月和老公去美國探訪公婆後回台。後來,我在05年10月生了兒子,06年8月帶著小孩跟老公一起到美國,老公找到工作後,有長住的打算,至今兩年半都沒回台過,我們一家三口也不想分隔兩地,在那觀光簽證有效半年過後,逾期居留至今。

有朋友建議可以先找律師送件申請,但我老公在2011年中才待滿五年可轉公民,我在考慮現在請律師申請的可能性,想請問我的狀況是否可以現在申請綠卡,仍可在美國等待而不會被遣回等待?

答:如果你在美国没有合法居留权,你老公替你申报I-130有可能让移民局注意到你。虽然这种可能性不高,但现时由你老公申请I-130对你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我认为还是等他成为公民后替你申请I-130和I-485为好。

当然,如果移民局开始递解程序,你老公就必须立即替你申报I-130。

白宫重申今年将进行移民法综合改革

白宫4月9日发表声明指出,奥巴马总统决心履行它的竞选承诺:今年内开始美国移民法综合改革。总统预计在今年5月将就此问题发表演说,夏天成立工作小组(包括民主党和共和党相关议员和移民团体),为秋季开始的立法工作作准备。

任何移民法综合改革都必须包括如何解决已经在美国的大约1200万非法移民身份问题。同时,改革还将解决现行移民法中的许多不合理规定,包括亲属移民的长期等待。

我们对今年可能出台的移民法综合改革持谨慎的乐观态度。

Thursday, April 9, 2009

Justin Wang, Esq. on investor's visa, EB-1A and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王小禾律师谈投资移民与特殊人才的新趋势 

http://news.sina.com 2009年04月07日 15:42 北美新浪网

  美国时间四月六日,北美新浪网专访移民律师王小禾,谈投资移民与特殊人才的新趋势。
  王小禾表示,该律师楼做得比较多的案子有特殊人才移民,国家利益豁免,投资移民,移民法院。
  他指出,大陆现在有钱,但是学校就业水平与毕业后就业机会不理想,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想把孩子送出来,小孩必须上私立学校,若上私立中学,每年费用估计要五万美金,中学四年共二十万,大学四年也要二十万,加起来共四十万。这些人有这么多钱把孩子送出来,为何不乾脆做投资移民,一年左右就有结果。若办成功,小孩上可公立高中。投五十万做投资移民从长远来看是合算的,有绿卡后,将来也没有工作签证的问题,哪怕将来要回国,有绿卡还是有帮助。
  他解释,投资移民有两种方式,第一是投资一百万美金,在乡村地区可以是五十万,直接要雇用十人在企业内,现在这种方式愈来愈少,因为雇用十人的要求。
  第二种方式是用地区中心做投资移民。移民中心在全美批准了四十几家地区中心,实际上是私人企业,向移民局报告,我们要在这个地方做中心,移民局决定这地区是高失业率的地区,经济学家预估他们可以达到间接雇用十人,移民局救批准中心成立。中心成立后,就每个具体投资项目成立有限合伙公司,每个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来监管公司,抽取一定费用,是是现在最常见的情况。
  他补充道,如果你人在美国以外,找个在美国的可靠律师楼,获得的资讯会很多。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中国的移民顾问也在国内招揽这类案件,移民顾问没有受到专门的训练,为了招揽生意,做出不实际的许诺,得不到真实的资讯。有些广告说五十万买房子就可投资移民,而且不用坐移民监,这些根本是乱讲。另一个问题是,大陆的移民顾问可能跟某个投资公司有关係,找他们,他们会直接介绍的某个投资公司,而不是让你有很多家投资公司选择。
  他阐述,投资移民拿到的绿卡后,要待在美国比待在中国久一点,通常拿到绿卡前一两年待在美国时间少一点,移民局不会刁难,但是两年之后若还是这样,移民局就会关注,但是没有一定公式计算,根据你在国外的原因是什么,是看得到期限的待以及家属在何处,跟美国的联繫有多少
  他说,绿卡持有者若在国外待超过半年才回美国的,申请公民的时间就要重新起算 除非有特别好的理由,也许移民局会考虑以前的时间不会废掉,但是国外待超过一年,肯定过去时间会废掉。
  至于特殊人才的绿卡申请,王律师指出,由于申请标準很高,虽然有配额限制,但是很少人达到申请资格所以少人申请,以致配额依然有剩。
  他说,拿到硕士很难有资格申请特殊人才,大多数拿特殊人才的,都拿到博士学位 再加做几年工作,有文章发表。从大陆来做特殊人才的更多是演员,画家,运动员 武术人才,这些人没有学位要求,只要有作品发表。 
  谈到H-1工作签证持有者若被解雇,王小禾道,若能在十天之内提出新的H-1申请,移民局通常不会追究,超过十天,成为灰色地带,移民局看实际情况,通常不超过一个月,恢復上班,被接受情况比较大,但不能抱着侥倖心理。一旦被解雇,要试着恢復合法居留身份,可考虑申请学生签证,一般有H-1都有大学学历,要回学校通常需要唸硕士,但是硕士班申请不是那么快。
  王小禾律师楼资讯如下:
  地址:
  三藩市地址:
  111 Pine Street, Suite 1225
  San Francisco, CA 94111
  电话: (415) 576-9923
  传真: (415) 576-9929
  电子邮件:justin@lawbw.com
  弗里蒙特地址:
  39650 Liberty Street, Suite 240
  Fremont, CA 94538
  电话:(510) 623-8836
  (510) 623-9668
  传真: (510) 623-9498
  电子邮件: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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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7, 2009

回答几个移民问题

3月25号,我们在星岛中文电台的法律讲座节目因故临时取消,特此在这里回答当天一些听众的传真问题。

1)问:我是美国公民,2008年2月递交申请给我父亲办绿卡。2008年7月我父亲持Advanced Parole回中国,至今在大陆待了9个月了。他的绿卡申请还没批准,想在2009年4月Advanced Parole作废前返回美国。请问:入境时移民局会不会为难他?他在大陆期间作了一次手术,应该怎样向移民局解释,才能顺利入境?

答:只要I-485没有被否决,只要AP仍然有效,你父亲可以顺利返回美国。

2)问1:一家从业有二十多年,但只有一个员工的美国咨询公司是否有资格帮他的雇员申请H-1B签证?

答:可以。

问2:这家公司愿意帮我申请H1B签证,但不能雇用我为正式员工,工资是以按合同提成的形式发放。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不可以帮我申请H-1B签证?

答:不可以。

问3:我现在持有F1学生签证,如果在我上学期间找到工作,公司愿意帮我办H-1B,我可不可以随时申请?

答:如果申请时H-1B名额仍然开放即可以。

3)问:担保父母从中国移民美国,如果用房屋作经济补充担保,是否要作夫妻公证后才能用共同房屋作经济担保的补充。父母身体健康,如果收入不足,用银行存款和房屋作经济不足的补充对移民签证如何。

答:申请人的净资产是证明申请人有无财力担保移民的重要条件。但如果申请人的年收入不够担保,需要用不动产之净值来弥补不足之部分,申请人需要申请到净值贷款额度(Equity line of credit)。申请老年人的经济担保问题不十分简单,你应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

4)问:我的父母是在2007年9月离开美国回中国的,当时,他们有美国绿卡。到现在1年半了。请问:他们是否还有可能以原有的绿卡身份回美国?如果有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做?

答:按规定绿卡持有人在美国境外停留超过一年但没有回美证,即应当向美国大使馆申请SB签证。但申请SB签证有相当难度,建议你父母尽速返回美国。如在机场遭遇CBP麻烦,向其解释为何在国外停留一年半。建议你向律师作当面咨询。

Wednesday, April 1, 2009

F-1 实习期自动延期—如果申请了H-1!

移民局2008年即作出规定,外国留学生在实习期间(OPT)申请了H-1身份,即使实习期在当年10月1日前过期,只要申请了H-1,既可凭收据或批准书要求学校在I-20表上作个备注,作为延期的证明。然后即可继续工作,直到H-1申请有了结果。如果H-1申请被拒,或遭公司撤销,则延期终止。

移民局近日重新发布了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