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规定在美国提出政治庇护申请的人必须在最后一次入境美国后(也许仅一次入境)的一周年内送交申请。超过了一年再提申请则可能失去庇护的机会。如果能证明回国后很可能受到迫害,则至多能获得取消递解(withholding)。如能证明回国后极可能受虐待,则可能依国际反虐待公约滞留美国。但取消递解令和反虐待公约滞留均不能申请绿卡,也不方便出国旅行,故不是申请人的首选。
“一年规则”有许多例外情形,如果你属于以下例外情形之一者,入境美国一年后你仍可以申请庇护:
1) 保持有效非移民身份,如H-1,P-3,F-1,J-1,B-2等等。一旦非移民身份过期(I-94卡过期),则必须在过期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一般来讲3个月内很保险;3-6个月问题不大,超过6个月就难说了。
2) 美国法律改变(使得申请人有资格获庇护);申请人国家某种情形的改变(使得申请人有理由要求庇护);申请人本人情况的改变(如新近加入教会或政治组织使其回国后可能被迫害);终止或结束与政治庇护主申请人的关系(如离婚,主申请人去世,等等)。
3) 申请人患严重疾病使其无法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或申请人的法律代表、直系亲属去世,失去工作能力或生重病;失去或不具备法律能力(如无人陪同的18周岁以下儿童)。
4) 无效或不力法律帮助。如果你的律师犯了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延误了你的申请,你必须提交书面证词说明原委,提供你已经将你对原律师的指控通知了该律师并给予对方答辩机会;解释你是否已经向州律师协会提出告诉(如无则需解释为什么不提告诉(Complaint))。
必须注意,违反了非移民身份的人,如F-1不上学,B-2去打工等,应在违犯情形出现后的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庇护申请。否则其申请将因“一年规则”被拒绝。
如果一年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法定假期,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计算。
到达美国一年内寄出申请,但被移民局退回,后又寄出但超过一年者一般不会因“一年规则”被拒。
另外,一些罕见的原因也可能构成“一年规则”的例外,如家人的强烈反对,十分隔离的难民营,极大的语言障碍。
如果你考虑申请政治庇护,你必须认真注意“一年规则”对你的影响。
Thursday, July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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