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方女士90年代初以F-2身份来美,与F-1先生在某州住了两年,因感情不好搬来加州。她先生后来回国因故有一年没有返美,其间方女士委托其母在中国提出离婚。先生96年底以H-4身份回到美国,97年初国内的离婚书下达。随后方与美国公民结婚获绿卡。方的前夫也与一公民结婚,但移民局以其中国离婚无效为由拒绝其绿卡申请。
争议:97年的中国离婚是否为加州所承认?移民局引用加州法律有关夫妇双方均在加州有“居所”(domicile) 时,加州以外(包括外国)的离婚书在加州不予承认。移民局认为方的前夫在加州有“居所”(仅仅因为他96年底来到加州并一直住到97年离婚书下达)。
案情发展:2006年方女士申请公民,三年后移民局拒绝,理由是97年离婚应属无效(翻老帐),因此后来与公民的婚姻也无效,故其绿卡不是“合法”取得。我们接受代理进行上诉。移民局的上诉程序十分草率,在同一办公室由另一资深移民官审理。他没有认真分析我们提出的上诉理由。很明显,由于方的前夫被移民局拒绝后,他的上诉最终被BIA驳回,移民局不能不顾BIA否定其97年离婚有效的决定。因为接受我们的意见就意味着必须否定BIA的决定。
接到上诉拒绝后,我们立刻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法官裁定移民局是否没有遵循相关法律。经过数月的法庭调查,包括两天的证人证词取证(Deposition),有关取证也在中国进行,大量文件交换,最后开庭日期定在明年二月。
几周前,移民局突然重新打开N-400申请,要求方女士补充一点96-97年个人资料。代表移民局的司法部律师比较同情我们的立场,也一定向移民局施加了压力。移民局终于认识到开庭的风险。现在方女士的公民申请已经获移民局批准。
坚持正确的立场,不怕同移民局打官司,你会得到你应该得到的东西。
Tuesday, July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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