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30, 2008

一次假结婚可导致永远不能移民美国

美国移民法规定如果外国人用假结婚来申请移民,或试图申请绿卡,或与他人共谋用假结婚方式申请绿卡,将永远不能移民美国,包括即使后来与美国公民的婚姻是真实的。

一些急于申请绿卡或进入美国的外国人用假结婚方式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有的美国公民为图钱财,以身试法,有的人甚至与数名外国人申请结婚并报绿卡申请。

最近我们见到一位客户,她与国外的男朋友有一小孩,她的申请2年多未获批准。当我们知道她的男朋友曾与一位越南美籍妇女结过婚,并申请过绿卡,后来又离婚,我们即感到案件不单纯,后来果然发现那段婚姻已被认定为假结婚。那女人同时与6个男人结婚并申请绿卡,大肆套钱。
谁最倒霉大家一看就清楚了。

庇护申请人家属的签证和身份十个问题

庇护申请人在申请庇护时和申请正式批准后两年内可以申请配偶及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一、家属人在美国,可以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庇护。

二、家属人在美国,如未能同主申请人一起申请,可在主申请人获正式批准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三、主申请人获批准后,家属以其它方式进入美国(合法,非法),主申请人可以替家属提出申请(须两年内提出)。如果已经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家属在美国镜外),可以告诉移民局家属已经进入美国。

四、家属在境外,主申请人应在获正式批准后尽快提出申请(不得超过两年)。如因特别原因未能在两年内提出申请,应向移民局说明情况,移民局视案情可能批准。

五、家属申请分三个程序:美国移民局申请;海外美国移民局审查、面谈;背景调查,签证处理。这几个程序少则1-2年,多可达4-5年。

六、只要子女在主申请人提交庇护申请时不满21周岁即永远不会超龄。配偶在进入美国前不能离婚,否则失去资格。如果隐瞒离婚进入美国,一旦被发现,将面临取消资格,递解出境。

七、以庇护家属身份进入美国后,或人在美国转换身份为庇护家属后, 如果子女结婚或配偶与主申请人离婚,则需另行向移民局提交庇护申请。这种申请比较容易,一旦批准,其身份的生效时间仍以当初获得家属身份时计算。

八、主申请人已成美国公民,如家属仍未能获得庇护家属签证进入美国,将失去资格。已经进入美国的家属如尚未拿到绿卡,则需要单独向移民局提交庇护申请(见七条)。

九、家属与主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必须在主申请人获正式批准前形成。

十、主申请人的配偶如与前妻/前夫有小孩,其与主申请人的婚姻关系须在小孩满18岁前形成。

数学博士获特殊人才绿卡资格

移民局近日又批准我们客户的特殊人才申请(没有补充材料)。客户2006年毕业,获数学博士学位,现在一实验室工作,共发表过7篇文章,另有9篇摘要发布在会议上,参加过评审他人的文章。这样的背景属于中等偏上,我们提交了6封推荐信,确定了突出的重点,一举成功。

入境美国打指模、照相扩大到绿卡持有人

美国国土安全部发出通知,在US-VISIT(访美)计划下,扩大入境美国需要打指模和照相的外国人类别。

US-VISIT纪录着个人档案及生物识别资料,用作安全调查和外国旅客身份识别。扩展US-VISIT计划中所包括的类别,对日后改善公共及国家安全是一进步。将个人生物识别资料与其旅行证件连接,可降低冒用证件进入美国的危险。

新扩展的类别有:
-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
-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的人-难民、庇护者身份进入美国的人
-持I-94卡或需入境豁免进入美国的加拿大公民(不包括大部分来美购物、探亲、或短期商务旅行的加拿大公民)
-持通行证进入美国的人
-申请关岛豁免签证计划的人

入境时生物识别资料的收集和辨别,可起到保护外国旅客的作用,在证件被盗或复本的情况下,确保他人几乎无法冒用与生物识别资料相连的旅行证(例如绿卡)。

US-VISIT的生物识别资料收集范围包括大多数入境美国的外国人,无分国籍或登陆方式(海陆空)。14岁以下、79岁以上、及个别例外的情况可以免此程序。

公民替姐姐申请移民后可否申请I-485

问:我是美国公民,打算给我的姐姐申请绿卡。我姐姐现在大陆。如果她持B-1访问签证来美后,我可以通过同时递交I-130和I-485来为她调整身份么?如果我可以递交I-130和I-485来为她调整身份,那么她的I-94过期后,她还能继续待下来么?十分感谢!

答:不可以。只有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排到后才能申请调整身份(I-485)。公民申请姐姐排期十年以上,因此即使你姐姐以B-1身份来到美国,她也不能申请I-485。I-94过期后,她就是非法居留,将来也不可以调整身份。

Wednesday, December 10, 2008

护士移民是大裁员中的少数亮点之一

在许多公司裁员的情形下,职业移民变得更加困难。因为劳工纸的基本要求是雇主证明在劳工市场上招不到合格的“美国员工”。如果公司一方面裁员,一方面又向劳工部申请招收外国人,劳工部可能对其申请持怀疑态度。

注册护士是裁员风潮中里少数的例外。最近移民局的一项报告指出,依照美国卫生和人力服务部的研究,到2014年美国需要增加一百四十万注册护士。其中五十万是取代离开护士工作职位的,七十万是满足新增加的护士要求。美国自身不能产生如此众多的注册护士。大量从国外引进符合要求的注册护士是移民局工作的重点之一。

注册护士是美国劳工部已经确立的少数几种劳工短缺工作,申请公司不用申请劳工纸而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签证资格(I-140)。

欢迎有兴趣的读者向本所个别咨询注册护士申请绿卡的条件和程序。

有关绿卡申请时经济担保人的几个问题

问题:
请问婚姻绿卡的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年收入不高,会不会对申办人申请绿卡有影响,大概申请人的年收入的要求是多少,如果找个人来做经济担保,这个人的年收入又要多少,谢谢。

回答:
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填写I-864表,成为主要担保人,担保人的年收入必须要达到联邦贫困线上的125%。在计算收入时,首先要将申请人一家(household)的人数,加上绿卡申请人的人数(所有移民)。例如,如果申请人一家有2人,移民人数为3人,共计5人。2008年美国本土48州,华盛顿特区,波多黎各和关岛,申请人至少要有$31,000年收入才能达到收入标准。如果不够,可以先考虑用资产来补足。资产是按5:1计算,即如果差$5000,资产要有$25,000。

如果申请人无法达到要求担保,可以找第三人做共同担保人。共同担保人最好与移民有较为亲近的关系,且必须是美国公民或绿卡,共同担保人要独立地满足上述125%贫困线以上计算公式。

在美国境内作调整身份时,移民局对经济担保的要求相对较低;在海外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时领事官员对经济担保的要求相对高很多。不但收入的高低会影响到申请的成败,担保人与移民的关系也常常是领事官员审查的项目。

司法部/移民法庭有关“移民顾问”的警告

2008年11月20日,美国司法部移民法庭发布了下列有关“公证员”,签证顾问,移民顾问的警告。依照法律,这些机构或个人能在移民申请中做的事情极为有限,读者应提高警惕,否则可能成为他们的受害人。
以下是警告的内容:
“公证员”,签证顾问,和移民顾问都不是律师
“公证员”,签证顾问,和移民顾问不能在移民法庭上代表你。
-“公证员”,签证顾问,和移民顾问不能提供法律服务和给予法律咨询。
-在加州购有担保金的移民顾问可以翻译资料,取得文件副本,和向移民局递交申请表格。
只有持执照的律师和 “被认可的代表” 可以在移民法庭上代表你,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公证员”,签证顾问,和移民顾问都不是 “被认可的代表”。
-移民法庭手册第二章解释到哪些人可以代表你。你可以到移民法院的文件递交窗口处,或上网到www.usdoj.gov/eoir 查询手册内容。
别当移民欺诈的受害者
-不要在空白申请表格或纸张上签字。
-不要在不明白内容的申请表格或纸张上签字。
-不要在填有不实资料的申请表格或纸张上签字。
-不要付款后不拿收据。当心那些为你提供移民服务收取高额费用的人。
-保留所有为你准备或递交的申请文件的副本。
-查核该律师或 “被认可的代表” 可否在移民法庭代表你(见移民法庭手册第二章)。
-到加州司法部移民援助办公室报告有关“公证员”,签证顾问,和移民顾问的投诉,电话是1-888-587-0557。


跨国公司经理绿卡资格(I-140)半年批准

本所近日成功地替一家台湾在美国的分公司工程经理申请到绿卡资格(I-140)。

虽然母公司的经营规模很大,但其在美国的经营活动主要是市场开发和售后服务。工程经理并不直接管理任何雇员,他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与客户的技术关系,与潜在的客户建立关系,产品开发、测试,及产品使用支持。美国公司一共只有十个员工。

客户最初十分担心,甚至怀疑案件的可行性。经我们分析和说明,客户充分理解和支持了我们的申请策略方案。移民局没要求补充材料即批准了申请。

“重新打开”动议(Motion to Reopen)的成败

第九巡回法院近日裁定即使移民局反对,移民局上诉委员会也可以批准因调整身份而提出的动议(Motion to Reopen)。联邦法院的裁定指出,上诉委员会(BIA)可以考虑移民局的反对意见,但不能仅仅因移民局的反对而拒绝批准重新打开案件,以便申请人可以调整身份(AOS)。第九巡回法院的此项判决与第二和第六巡回法院的意见一致,但与第三巡回法院的立场相左。

有相当多的案件在进入联邦上诉法院申诉程序后,申请人有了调整身份的可能。但在此时申请人必须要求BIA批准重新打开案件。如果案件不能重新打开,则申请人无法调整身份。第九、第二和第六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无疑对这些申请人有极大的帮助。

重新打开动议的成功与否关系到申请人能否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故需要慎用!

最新消息:综合移民改革计划可能明春出台

据悉,参议院多数党领袖Harry Reid近日指出,当选总统奥巴马与参议员McCain达成一致意见,将联合推动综合性移民法改革。据称反对的力量不太大,有望在国会过关。

综合性移民法改革曾经过参议院通过,但在众议院遭到封杀。新的一届国会上任后,民主党在众、参两院都增加了席位,加上民主党控制白宫,综合移民法改革的希望大增。

虽然目前仍不清楚综合移民法改革(Comprehensive Immigration Reform)的具体内容,但从过去的情况和从根本上解决美国移民法的问题来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解决在美国境内上千万非法移民的身份问题;
2. 解决申请绿卡(无论是亲属还是职业)周期过长的问题(包括新的申请资格和方式);
3. 解决正在递解出境程序里的人的身份问题;
4. 解决在加强边境安全,加强入境资格审查的同时,增加移民便利,方便外国人进出美国。

什么是“迟延入境”(Deferred Inspection)?

迟延入境是指在入境口岸向移民局申请入境时,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清楚地证明其能够入境,但又不属于明确不能入境的那些人士,而作出的一种临时措施。在迟延入境下,申请人的护照和绿卡会被移民局扣留;移民局会发给申请人I-94卡,注明是被临时准许入境(Paroled);发给申请人I-546(移民局报到命令)。通常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在2-4周内到移民局报到。

任何人在入境时都可能面临迟延入境。通常,持有绿卡或非移民签证者被要求迟延入境的可能性要大于美国公民。

有的时候,移民局的电脑系统已经有记录,入境申请人可能具有不得入境的情形(例如有犯罪记录);有的时候移民局在作入境资格审查时发现申请人有可能有不能入境的情形。这时,申请入境者要作一笔录(誓词记录)。移民官会对申请入境者作较为详细的背景了解,包括出入境记录,出入境目的,境外活动情况,亲属分布情况,工作背景,犯罪纪录,等等。申请人所作的陈述,可以在后来的递解程序中使用,故申请人应特别小心。

完成誓词记录后,申请人可以离开入境口岸(通常要花几个小时)。申请入境者可以由律师陪同去移民局报到。虽然律师不是正式代表申请人,但律师可以在报到前了解案件,研究不能入境的法律条文和相关事实,调集相关资料,在报到时律师可以提交有关资料,阐述有关法律规定。笔者的经验是律师到场对案件有很大帮助。

如果移民局的最终决定是申请人不能入境,则按申请人的移民身份状态有以下几种可能:
1. 申请人是绿卡身份,但被认为已放弃在美国居留身份,移民局可能会说服申请人“自愿”放弃绿卡。如不从,移民局会让申请人先入境,到移民局报到后作最后决定;
2. 申请人是绿卡身份,但其绿卡的合法性有问题。移民局会调档案,在迟延入境报到时作最后决定;
3. 申请人是绿卡身份,但曾经有犯罪纪录。除非其犯罪明显属于不得入境者的范围,移民局会采取迟延入境,调集档案,在报到时作出最后决定申请人可否入境,或将申请人送到递解出境程序;
4. 申请人没有绿卡,持非移民签证或事先入境许可(AP),移民局在报到时确定是否允许入境或开始递解出境程序。

任何入境申请人都应该对迟延入境有所了解,这样才可以避免或减少一旦面临迟延入境时的不利后果。

K-1持有人与另外的美国公民结婚可否调整身份?

问题:

我是2005年1月持K1签证进入美国的,进入美国后未婚夫没有和我结婚,但是我们还一直有电话联系。我于同年10月申请一胎化政治庇护没有被批准,现在转到了移民法庭,移民法庭定我2006年9月5日去出庭,9月5日我按时出庭到现在都有2年了还没有再定时间出庭。我想向你请教一个问题,像我现在这种情况和美国公民结婚能转身份吗?我期盼您的回复。谢谢了!

回答:

K-1签证者入境后只能与申请人结婚才可以申请调整身份(即绿卡)。如果没有结婚,K-1或K-2持有人不能申请绿卡,与其它公民结婚也不能申请绿卡。依你的情况,即使你与另外的美国公民结婚,你也无法获得绿卡,看来继续争取庇护批准是你唯一的希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联邦第九上诉法院最新的判例指出如果K-1持有人与申请人结了婚,即使后来离了婚,K-1持有人的绿卡申请不应受影响。

身份过期了如何转换身份?

问:我是在2002年合法来美国的,签证过期,身份一直没有搞定,现在在一家中餐馆打工,但有报税,请问如果由你们事务所来办理,你们会有什么最好得方法来帮我转换身份,如,劳工,婚姻等等!

答:原则上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需要保持合法身份,但下列情形为例外(并非包含全部例外情形):
1. 合法入境,逾期居留者与公民结婚;
2. 父或母与公民结婚(结婚时小孩不满18岁);
3. 获得政治庇护者;
4. 获批准为S,T,U签证或受虐待配偶或其子女(I-360);
5. 父或母为公民,申请人合法入境且未满21岁;
6. 职业移民从第一类优先到第四类优先身份过期不超过6个月者(包括配偶和21岁以下小孩);
7. 受245i法律保护者(必须是2000年12月20日及以前人在美国,同时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交过劳工纸申请或I-140/I-130申请);
8. 移民法庭批准取消递解出境或终止递解出境(withholding)。

从你的问题看,也许与公民结婚是最快、最可靠的途径。当然,你也许可以申请其他类别。由于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无法在此作详细解答。

欢迎读者用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justin@lawbw.com)。特别具体的问题需要预约咨询。

在读博士生获特殊人才绿卡

我们为一位伯克莱加大电脑系的学生向申请移民局申请特殊人才和国家利益豁免移民。在此案中,申请人在其领域的专业杂志和书刊上发表过一些文章,也是专业组织的会员,其学术研究曾被多个主流媒体报道,在中国时多次获得学院级的优秀奖项,拥有专利的发明。虽然申请人仅有硕士学位(当时博士课程尚未完成),但律师就其在该领域的优异表现和杰出贡献作出详尽的描述,突显其难得一见的才华。I-140(EB1)申请在一个月后即获批准,另一份I-140(NIW)在半年后亦获批准。现在,该申请人已获得绿卡批准。

三谈K签证

K-1签证是美国公民申请未婚夫(妻)来美国结婚的一种签证。如果受益人有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他(她)们也可以在K-1签证发出的同时或一年内获取K-2签证。K-1签证持有人应在入境后90天内与公民申请人结婚。如未能在90天内结婚,应向移民局说明原因。但最好的办法是在申请调整身份的同时提交I-130表。

移民局的立场是K-2持有人必须在满21周岁调整身份(批I-485),否则就超龄了。但是联邦地区法院北加州的一位法官于2007年在一个判决中批驳移民局的立场。认为只要K-2在21岁前获得签证,满了21岁仍可以调整身份。如果读者的申请在北加州,可以考虑请律师提出诉讼。其他地区的联邦法院不一定会认同北加州法院的判决。

最近几年的新法律规定如K-1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他(她)必须在申请表上披露。如果已经申请过两次K1或近两年内有过一次K-1申请批准,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要求特殊批准(waiver)。

在西部的若干州(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只要K-1与公民申请人结了婚,即使在获批绿卡前离了婚,或与另外的公民结了婚,他(她)同样可以批准绿卡。在其它州的申请人就没有这样幸运。

K-3是美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后提出的申请。K-4是K-3的孩子。K-3一定要在孩子满18岁前与公民结婚,否则孩子不能获K-4,也不能由其公民继父母申请绿卡。

第九巡回法院的若干新判例对以婚姻为由的移民申请作出了十分有利的解释。这些案例包括与公民结婚后不到两年公民去世,外国人配偶可以获绿卡;被批准绿卡前与公民离婚,外国人可以获绿卡。当然,外国人仍需证明婚姻是真实的。如果读者的案件在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内,无论是否在等待中还是已经被拒绝,都可以援用这些新判例来争取绿卡。

在递解程序中与公民结婚如何申请绿卡?

问:2007年8月我以学生身份进入美国,不幸于2007年10月处于removal proceeding中,2008年9月和美国公民结婚。现在刚刚递交了I-130的申请。我的下一次出庭(很可能是最后一庭)日期是2009年1月22日。我的问题是:

我知道在批准我I-130之前,移民局会对我们又一次面试,请问这个面试是在1月22日之前还是之后?因为移民局拖了一年迟迟拿不出证据,我有可能1月22日会赢,恢复我的学生身份。如果我赢了是向移民局提交I-485还是继续在法庭提交I-485? 如果我输了或是继续拖延法庭,I-130多久会批下来?

谢谢律师能回答我的问题!

回答:不知道你为何8月来美国,10月就被送到递解程序中。也不知道你在法庭上提出什么要求(relief)。你最大的希望是要求法庭推迟下次开庭的时间。I-130面谈可能在开庭前,也可能在开庭后。一旦I-130批准你即可在法庭调整身份。你现在也可以报I-485,但移民局不会处理它。I-130批准后你也可以要移民局律师同意将案件转回移民局处理,也可在法庭申请。如果法庭判决递解出境,在上诉期如果I-130批准,你仍可要上诉委员会发回重新以I-130转换身份。如果你能在法庭胜诉,恢复学生身份,法庭会终止递解程序,这样你就可以向移民局申请I-485了。以上信息你的律师都应该知道并告诉你。

父亲去世,母亲重新申请儿子可否用旧的优先日期?

问题:父亲是公民,1999年申请儿子移民。去年父亲去世,如果公民母亲重新申请,可否援用99年的优先日期?

回答:不能。优先日期 ( priority date ) 不能在此种情形下援用。

但是移民局允许在某些情形下恢复因申请人去世而自动失效的签证申请。受益人必须要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并证明如果不恢复签证资格的有效性会对其美国公民或绿卡家庭带来严重困难;家庭分裂的情形;受益人的年龄和健康情形;受益人在美国居住时间的长短;受益人是否在国外有居所;移民局或领事馆有无不当拖延处理案件;受益人在美国的亲属情况。

如果移民局批准恢复签证资格( I-130 ),受益人需要由法律指定的替换担保人提出经济担保。这样,你就可以顺利移民了。

申请恢复I-130有效性是比较复杂的,一定要由十分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代表你提出申请。

绿卡申请(I-485)22个月不批,打官司后6周批准

Z先生以庇护身份于2006年12月申请绿卡,他的申请一直到2008年9月中仍无结果。我们代表他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后仅6周时间内移民局即批准(其间重新打了一次指模)。

虽然移民局有关背景调查延误绿卡申请的情况在新政策执行后有所好转,但类似Z先生情况的案子还是大量存在。如果你的绿卡申请没有排期问题,但在申请后超过一年没有结果,也许你应考虑告一下移民局了。

再谈K签证持有人离婚后身份问题

两周前我们介绍了联邦第九上诉法院的最新判例,推翻了移民局长期以来对移民法中有关K签证持有人在批绿卡前与公民配偶离婚后获得绿卡的资格。虽然该判例涉及K-1及K-2持有人,但第九上诉法院的判决明显包括K-3/K-4签证。K-3是已经与公民结婚,来到美国后提交调整身份申请(I-485)。依该判例,即使K-3持有人与公民配偶离婚,其I-485并不能被移民局自动拒绝。移民局必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此项判例处理。如果婚姻不是单纯以移民为目的,离婚不应影响K-3/K-1的I-485申请。同时,如果K-3申请人在离婚后与其他人再婚,也不能构成不批准调整身份的理由。

由于第九上诉法院的判例只能在该法院管辖区内具有约束力(加州、华盛顿州、奥列冈州、内华达洲、亚历桑那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爱达何州、蒙坦那州),如果案件在其他州,移民局可以不遵从这个新判例。

欢迎读者咨询。

特殊人才5个半月获绿卡(I-485批准)

何小姐在加州某大学做博士后,我们今年4月底替她同时申报特殊人才(EB1)和国家利益豁免。9月中旬移民局批准了她的两个I-140申请,10月20日移民局又批准了她以特殊人才为由的绿卡申请(I-485)。何小姐在5个半月内获得了绿卡,这个速度大大超过了每个人的预想。

公民申请一年半不面谈,打官司后2个多月即面谈

郭小姐申请公民后等了一年半没有收到面谈通知。今年7月中旬我们在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移民局加速处理。郭小姐9月中旬即收到面谈通知,10月1日进行了公民申请面谈,随后补充了一些报税记录资料,郭小姐的公民申请在10月21日获得批准。

由于公民申请案件不受移民局有关背景调查(姓名检查)6个月后即可批准的新政策(绿卡申请案受此新政策优惠),许多公民申请人在超过正常处理时间后仍然不能进行面谈。在联邦法院告移民局是最可行的加快办法。

有关H-4签证的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有非常着急的问题请教

我丈夫是在2007年底拿到H1签证,之后不久他公司开始帮我和女儿办理 H4 签证,但现在仍没有结果,说是移民局还在审理。我和女儿之前是学生陪读签证。

请问我们还要等多久?如果我丈夫现在换工作,我们是否要重新申请H4签证?我和女儿如果现在能否回中国签H4?请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万分感谢。

答:H-4申请本应同H-1申请一同报出。现在移民局加州分局已经处理到2008年5月29日前申报的H-4案件。如果你的H-4是在今年5月29日前后报出的,你应该在60天内收到通知。如果你先生换工作,你不用重新申请H-4。你最好等到移民局批准了你们的H-4后再离开美国。在移民局批准之前离开将被视为放弃H-4申请。

庇护申请两年不开庭怎么办?

尊敬的王小禾律师:

您好!

走进您的网站看到您的律师介绍,感觉您是一位非常专业敬业的律师,有一个关于一胎化政治庇护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不知您能否帮助我?

我是2005年1月持K1签证进入美国的,进入美国后未婚夫没有和我结婚,但是我们还一直有电话联系。我于同年10月申请 一胎化政治庇护没有被批准,现在转到了移民法庭,移民法庭定我2006年9月5日去出庭, 9月5日我按时出庭,在庭上法官也没有问我什么问题,只是对移民局的律师和我的律师说现在他手上有我的什么什么证据需要拿去中国检验就结束了,矩离现在都有2年了还没有再定时间出庭。我在网上查我的案子说时钟已经关闭了,我打电话问我的律师为什么我的案子关了,律师说我的案子不是法律上关是行政上关闭,是法官送我的证据回中国检验。我现在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我不知道您能否在繁忙的工作中帮帮我,有没有可以解决的办法?

我殷切的盼望您的回复。
向您致谢!
一个急盼望您帮助的人──

答:看起来你的案件中的有关证据在调查、核实中。通常调查、核实由移民局的律师主导,不是法院。建议你要求你的律师与移民局律师联系,了解进展。如果移民局需要查证相关证据,“时钟”不应关闭,你应有资格申请工作许可。

F1身份与绿卡结婚申请绿卡的问题

尊敬的律师:

我有几个移民问题想请教律师本人帮助解答。

我于2007年1月持F1进入美国后与我的先生(绿卡持有者)结婚,先生已经帮申请我移民,现在正是等待期。目前我在美国持F1学生非移民签证读书,面临读书期快要结束,2009年8月我将毕业,准备申请OPT。OPT结束预计是2010年的8月,但如果在那时我的先生还没有获得公民身份,为保持身份,我不得不继续我的F1身份,我将寻找学校继续读书,这就产生一个矛盾:一方面我目前处于移民状态(绿卡申请等待期),另一方面又要继续读书保持我的F1非移民身份。我的问题是:我如何解决我即将到来的矛盾?我听说如果处于移民状态就不能申请F1,如果F1不能继续,同时由于美国经济形势不太好找不到雇主申请H1b,我如何保持合法身份留在美国直到拿到绿卡。我不想回国,我想在美国等待我的移民申请并和我的先生在一起,我应该如何做才行?你能帮助我吗?

谢谢你的解答。


答:你的问题显示出认真策划移民申请的重要性。根据你的情况,你本不应该由你先生申请I-130(移民资格)。如果你想保持F-1身份,最好不要申请I-130,等到你先生成为公民后I-130和I-485一起申请为上策。现在你们已经申报I-130,继续申请F-1签证有可能被拒。由于你没有告诉我你先生何时可以申请公民,所以无法估计你何时能申报I-485。如果时间不长,你的身份即使过期风险也不太大。如果时间很长,你最好是在毕业时申请H-1签证,否则你可能面临递解出境的困境。

K-1持有人离婚后也有资格获取绿卡

持K1签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后90天与对象结婚,并提出绿卡申请。长期以来,移民局的规定和作法是如果批准绿卡前当事人离婚,则移民局会拒绝申请(I-485)。

最近,联邦第九上诉法院的判例将在该法院的辖区内改变移民局的这一做法。在这个案件中,申请人带着两个小孩以K1和K2签证进入美国,90天结了婚并即时提交了I-485申请。申请后不到两年她与丈夫离了婚。离婚后移民局拒绝了她的申请。随后她进入递解程序,移民法官判决递解,她的上诉也遭BIA驳回。她随后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指出,移民法律中有关K签证持有人如何调整身份的规定含义不清。但从词义、上下文、立法意图等判断,应理解为K1必须与申请人结婚,但不要求在批准绿卡前一定不能离婚。上诉法院的这一法律解释对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其他申请人(或未来申请人)有极其重要的帮助。

第九巡回法院还有另一判例,推翻移民局长期以来拒绝婚姻不满两年公民即去世的绿卡申请。我们律师楼也根据这条新法律成功地替一位结婚不到半年公民配偶即去世的客户申请绿卡。

第九巡回法院的此项判例可能适用于非K签证者,如果你没有身份或身份过期,与公民结婚,在等待绿卡过程中离婚,你应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

欢迎读者与我们联系。

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驳回金先生等四人的上诉

据了解,金先生和其他三人的庇护申请被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90天后要求重新打开其申请,理由是他们的太太在美国又生了小孩。

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理由是,要求打开案件的动议必须是申请人国家发生重大变化,或美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而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不构成重新打开案件的理由。

在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期间,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动议要求发回重审或重新打开,且必须在BIA作出最终判决后90天内提出。许多申请人不了解递解出境程序的复杂性,将案件交给没有经验或不负责任的律师,甚至“移民顾问”处理,错失良机!

H-3, J-1实习培训签证简介

H-3和J-1实习/培训是用途广泛却多数人不太了解的两种签证。H-3签证可使在海外从事任何有一定技术性的外国人,在美国对应机构、公司的支持下,来美国进行为期不超过两年的培训。申请人不需具备任何规定的学历或工作经验,但培训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条件:1)该培训在申请人国家不能进行;2)申请人不能去取代一个正常由美国人从事的工作;3)申请人不能从事培训公司日常的经营性活动(附属,偶然者除外);4)培训会使申请人回国后从事的职业获得好处。除此以外,法律还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例如培训内容不得与培训公司的经营性质、方式有重大矛盾;培训不应以最终雇用申请人在美国公司工作为目的,等等。

H-3签证由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批准后受益人在海外美领馆申请签证,如人已在美国,则可以申请转换身份。H-3签证最长为两年,如欲转为H-1签证,必须在使用H-3签证后一年半内提出申请,否则需出境半年后才能以H-1返美。

J-1实习/培训。J-1实习与培训有不同的要求。J-1实习要求实习生正在海外上学或毕业不到一年。培训生要求毕业后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在海外有五年以上相关经验。在美国毕业的留学生则要求在海外已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以申请培训生资格。留学生不能申请J-1实习。申请人需要有美国机构(公司、学校、其他专门从事J-1实习/培训的机构)出面支持,制定实习/培训计划,至少以电话方式面试申请人。J-1实习最长一年,J-1培训最长18个月。期满需出境两年后才能继续以J-1身份返美。J-1 Sponsors 必须有符合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适应的工作场地、设备,详细的培训计划、目标,定期评估培训进度,等等。J-1 Sponsors 可以与培训公司毫无关联,他们只是政府授权颁发J-1申请文件,审核接受单位(Host organization) 的资格以保持J-1签证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要求。J-1 Sponsors 通常会收取一定费用,对申请人和接受单位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则颁发许可书。申请人持许可书去美国大使馆申请J-1签证。

J-1签证不需移民局批准,且条件要求较H-3低,故J-1实习/培训有花费少,时间快的优点。但是J-1签证持有人可能受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即凡以J-1身份进入美国的外国人,特别是来自中国大陆的人,可能需回国后两年才能申请移民美国或在美国境内转为其他签证,特别是H-1或L-1签证。

H-3和J-1都是有价值的签证种类,使用者应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以作出正确的选择。如果你有兴趣,或你认为你的公司或朋友可能需要H-3或J-1实习/培训签证,欢迎来电预约咨询 (415)576-9923 旧金山环球律师事务所--王小禾律师 。浏览我们的网站www.lawbw.com及博客http://www.lawbw.blogspot.com可阅读更多更新的资讯及案例。

申请人遭广州领事馆拒绝后得到移民签证

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习惯性拒绝向以结婚申请移民的人签发移民签证。官方的标准语言写道:本馆不能批准你的移民签证,因为根据以下移民国籍法案条款,你暂时不符合资格:221(g)。领馆会一直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文件及证据证明婚姻关系是真实的。所要求提供文件的清单非常烦人,有时候一些文件更是难以取得。

这时候,申请人必须很小心他们给领馆提供了些什么文件。任何错误或疏忽可能会导致领馆拒绝签证,然后将档案退回美国移民局撤销这份申请。最重要的是,这个程序可能会历时好几年。在这期间,一同申请的继子女也许会超龄,婚姻关系也许在程序未完成之前就结束了。

我们最近成功地帮助我们的客户解决了领馆拒签,后获得移民签证。这位客人多年前跟同一个女人结婚。他们离婚后,我们的这位客人移民到美国。他移民后,又回去跟他的前妻复婚。 领馆不相信他们的关系,向他们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在这案子里,我们的客人连与妻子的合照都没法提供(他的脸上有疾病,很恨拍照)。虽然如此,我们整理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宣誓书,解决了这次拒签。客人的妻子在我们向领馆提供额外证据的几天后获得移民签证。

EB-5投资者申请绿卡的十个步骤

第一步:请与王小禾律师预约面谈咨询。我们会与您详谈关于审阅投资者申请绿卡的相关法定要求。请致电(415)576-9923或电邮justin@lawbw.com

第二步:讨论投资者签证是否适合您和您的家人,及用以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的所需文件。

第三步:研究投资项目从经济角度上是否可行。我们建议您雇用专业商业分析人员从事即将要投资项目的商业分析和管理。

第四步:签定协议书和其他参与投资者签证计划的法律文件。注入投资基金

第五步:向移民局提交外国投资人的申请。这个申请要求移民局验证申请人和该投资符合EB-5的资格。

第六步:当申请被批准时,(a)如果您人在美国境内,您可以申请转换身份成有条件绿卡。(b)如果您人在海外,您需要等待签证中心的通知,然后准备在您国家的美国领事馆进行移民签证面谈的文件。

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面谈的目的是确认您并非被驱逐的对象,例如因为过去犯过刑事罪,带有传染疾病等等。

第七步:一旦有条件绿卡获批准后,须等待21个月重新确认投资已完全,及此投资创造了10个工作职位(根据投资类别而异)。

第八步:有条件绿卡获批准后21-24个月之内,提出条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申请(Form I-829)。

第九步:当绿卡转正后,相当于一张完整的绿卡被批准给予无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以及在美国的工作许可。自有条件绿卡获准后五年,根据在美国居住的时间和其他标准,可申请公民。

第十步:根据特殊的要求和协议,投资者可开始取回投资或变卖投资的股份。

申请投资移民正逢其时

美国的投资移民热潮在90年代后期受到扼止,原因是许多接受投资移民的公司游走法律边缘,以接受投资者10万余美元“买”下投资移民,余额以借条方式去满足法律所要求的50万美金投资规定。移民局在90年末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纠正这种做法。当初以十几万美金投入的投资移民,现在仍没有获取正式绿卡。

近几年来,绝大部分投资移民项目已非常正规。他们要求投资人必须将50万美金全数汇入公司信托账户,一旦移民局或领事馆批准移民申请,50万美金将投入经营。“欠条”已经不被接受。

这里介绍的是投资移民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以50万美元投入经移民局批准成立的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由中心处理,管理所有经营活动,证明其直接或间接雇用了十名员工,且满足其它条件,以获取绿卡(包括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另外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投资自己或参股他人的公司,直接雇用10名员工。此种方式一般需100万美金(高失业率地区或乡村地区为50万)。这种方式另有专文介绍。

无论以何种方式申请投资移民,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申请人能否证明其100万或50万美金的合法来源。对来自中国大陆的申请人来说,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困难比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大得多。另外,资金汇入美国的渠道需能够追溯到投资人。这对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规定)。因此,有意申请投资移民的人需要首先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并作出安排收集相关文件,以评估可行性。

经过以上评估后,投资申请人(或其在美国的亲友、代表)开始就投资方式作出决定。如果决定投资“地区中心”,则应开始对近20个中心的许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虽然移民律师不能对任何地区中心或其投资项目作出保证甚至推荐,但律师可以就地区中心的声誉提供咨询意见。最后的决定必须由申请人自己作出。投资移民首先是“投资”,投资总会有一定风险。法律明确规定地区中心不能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日后全数投资退回。申请人在获取正式绿卡后(从开始申请到获取有条件绿卡大约需12-15个月;两年后申请转正式绿卡大约需3-6个月),可以将其股份卖给他人或卖给负责合伙人。价格是由当时的市场需求来决定。如果该项目效益好、增值多,当初投资的50万美金可能会值更多,反之则可能不值50万。

地区中心的运作方式是成立若干有限合伙公司,然后吸收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每50万美金为一份,所需投资人数另以该项目所需资金来定。例如,一个项目需要5千万美金,则有限合伙公司要吸收100位投资人,每一位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而地区中心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司成为负责或管理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eneral Partner负责日常经营活动,收取收益的一定百分比(例如30%)。其余由投资人分配。据了解,有不少项目一直有分红给投资人,一些房地产项目由于非常赚钱和可靠,一些不要申请绿卡的人也投资到里面去,一些拿到正式绿卡的人也愿意继续保持投资,而不将其股权出售。

申请投资移民的基本步骤是:先与律师签定代理协议,就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估,然后帮助申请人选择投资方式。一旦选定地区中心的投资项目,申请人要与地区中心签定投资入股协议,签字后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款汇入中心账号。申请人要与律师签定投资移民申请代理协议,然后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批准后,如申请人在美国,则可以报调整身份(I-485),批准后即获有条件绿卡(两年绿卡);如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等待美国领事馆通知,做移民签证申请,获准后进入美国即为有条件绿卡身份。成为有条件绿卡身份后1年9个月,请律师向移民局提出有条件绿卡转正申请(3-6个月处理时间)。

如果读者有意申请投资移民,请电(415)576-9923或电邮justin@lawbw.com与王小禾律师预约咨询。

递解程序ABC (Removal Proceedings)

对所有在美国的外国人来讲,包括持有绿卡的外国人,一旦他们失去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或者犯了某些罪,他们最后面临的就是移民法庭的递解程序,虽然遭移民法庭判决递解出境,可以向移民法庭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甚至上诉失败还可能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申诉,但成功的机会随着上诉层次的升高而降低,对大多数进入递解程序的外国人来说,移民法庭的成功是他们合法居留美国的最后希望了。递解出境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入境时移民局如认为入境申请不符合资格,例如没有签证,或签证入境目的不符合等等,这时移民局可即刻将其由下一班飞机送回国。本文介绍的是第二种类型的递解出境,即是入境后在移民法庭进行的听证程序,绝大多数被逐出美国的外国人都是经由此程序进行的。

一.如何进入递解出境程序

进入递解出境程序由移民局送达外国人(包括绿卡持有者)“出庭通知”(Notice of Appear)开始,移民局通常在下列情形下发送“出庭通知”。

1. 申请政治庇护失败且没有合法非移民身份,包括学生身份者没有到校上课或非移民签证过期但正申请延期者;
2. 申请转换非移民签证或延期被拒且没有其他合法非移民签证者
3. 申请绿卡(调整身份)或临时绿卡转正式被拒者;
4. 在移民局执法过程抓获的没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
5. 由于犯罪记录在申请公民时被拒,移民局认为应被递解出境者;
6. 绿卡持有人因犯罪服刑后移民局认为应被递解出境者;
7. 绿卡持有人有某些犯罪记录,在入境时被移民局发现者。

二、移民法庭递解出境程序

收到“出庭通知”后,随后几周内会再次收到从移民法庭寄出的首次出庭通知,这次出庭是程序性的,通常几分钟内即可结束,程序听证会上法官要确定当事人是否有律师代表;如果律师和其当事人准备好的话,法庭会让当事就“出庭通知”上列举的指控作出答辩,多数情况下法庭会确定正式开庭时间,如果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某些申请和材料,这些材料和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如果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也必须在开庭十五天前向法庭提交证人名单和证词内容。

在正式听证会上,移民法官会就会就移民局要求递解出境的指控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辩解,或要求能“Relief”(移民法中所给与当事人的“好处”:批准庇护;批准居留;批准绿卡;取消递解出境程序;发还绿卡等等)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机会提供相关文件,证人证词;回答律师,移民局律师及法官的问话。由于听证会是在双方对立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必须在听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而律师更必须对相关法律和案件有足够了解,否则在移民局律师的反诘下可能出现前后矛盾。在政治庇护申请听证会上,当事人的信用(可信度)是案件成功的关键,如果法官不相信当事人的证词,纵使你有一箱子证明文件案件也未必能批,相反如果法官相信你的证词,即使你没有任何证明文件,案件也可能获批准。

如果你的请求没有获得移民法庭批准,你可以在三十天内向移民法庭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提出上诉,通常上诉后三到六个月会按上诉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上诉状,此后三到六个月可能接获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决定可能是三种情形之一种:上诉成功;上诉遭驳回;发回原审法庭重审。对于遭驳回的上诉,当事人可以在三十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提出审查(Review);当事人也可以要求BIA重新考虑其决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Relief要求,则必须在BIA决定后的九十天内向BIA提出动议(Motion)。

如果不提出重新改虑或新动议,移民法庭的递解令即生效,当事人通常会在一到三个月内收到移民局的出境通知信,逾期不报道和离境可能导致你成为“逃犯”,一旦递解令生效,当事人不可能再在美国内以任何形式获得身份。

三、Relief

根据案件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Relief”:

1. 政治庇护申请,移民局庇护申请失败后,可以在移民法庭继续申请。
2. 停止递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申请庇护,但申请人回到其原居住国可能遭到迫害或虐待,法庭可批准停止递解,或此种身份的人可长期在美国居留、工作、但不能转换成绿卡。
3. 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取消递解有两种,一为有绿卡身份的人,二为没有绿卡身份的人,有绿卡的人申请取消递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没有犯过重罪(Aggravated Felony); B,持绿卡身份至少五年;C,从第一次合法入境到移民局送达“出庭通知”至少七年(犯罪可能中断七年计算),连续居住在美国。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移民法庭还会考虑一些列对申请人有利的情况和不利的情况,包括申请人在美国的家人,居住时间,工作史,服役纪录,离境时家人造成的困难以及犯罪情况),违反移民法情况,道德、品质纪录等等。
没有绿卡身份的人也可以申请取消递解,条件是:A,提出申请时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十年(收到“出庭通知”会中止十年居留计算;犯某些罪也可能终止十年居留期计算);B,具良好品行至少十年;C,未犯过相关移民法所列举的某些罪;D,递解出境会对其公民或绿卡之父母、配偶或小孩带来极不寻常达到的困难,这项条件是大多数申请人不能达到的。每一年有四千名额,一旦获准即可转为绿卡。
4. 调整身份(转为绿卡)。在递解出境程序里,如果申请人可以依亲属或雇佣方式获得绿卡,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请(I-485)。进入了递解出境程序的人一般都不能再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已经申报了I-485的人会被转到法庭,没有申报的人则必须向法庭提出。向法庭提出调整身份申请的前提条件是A,移民资格已被移民局批准且排期已到;B,案件仍然在法庭处理过程中,即没有递解令;C,如果法庭已作出递解令,案件上诉到BIA,则必须向BIA申请将案件发回原审法庭以便申请调整身份;D,如果BIA驳回了上诉,必须在九十天内向BIA要求重新打开案件并送回原审移民法庭才可以申报I-485。许多人以为只要同公民结婚,即使进入递解出境程序也可以很容易拿绿卡,这是不正确的,由于移民资格(I-130,I-140,I-526,I-360等等)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准,如果需要排期,批准也没有用,而移民法庭通常不愿意将开庭日期延长以便申请人提出I-485申请,所以许多人都会因无法及时提出I-485申请而遭法庭下令递解。怎么尽快让移民局批准移民资格,同时让移民法庭迟延开庭,或开庭后将案件打开发回原审法庭,是成功代理递解案的关键之一。
5. 豁免。某些因签证欺诈或其他因不实行为获取移民法好处的人,可以向移民法庭申请豁免。
6. 重新向法院提出单方申请有条件绿卡转正式绿卡。如果I-751被移民局拒绝,案件到了移民法院后当事人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如移民法官认定婚姻为真实的,即可获批正式绿卡。
7. 重新调整身份。已经获取绿卡的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面临递解出境,可以向法院要求重新调整身份。
8. 自愿离境。申请人如果没有其他更好的救助(Relief),可以考虑向法庭申请自愿离境,自愿离境的好处是离境后不被视为曾经被递解,不好的地方是如果届时不离境,会受到十年内不得申请许多移民法上的好处,包括不能调整身份和申请取消递解,在程序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中可要求一百二十天自愿离境;此后如申请人要求自愿离境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在美国居住一年以上;B,五年以良好品行;C,未犯过加重罪或恐怖罪行;D,未曾有过自愿离境;E,清楚证明有经济能力和意愿离开美国。

如果当事人有可能申请调整身份,则不应该要求自愿离境,否则后患无穷。

以上为递解出境程序及其补救方法的基本介绍。如读者面临递解出境程序,一定要与十分有经验的移民专业律师咨询,这个阶段的任何错误都可能是不容易弥补的。

“移民律师”与“移民顾问”之区别

--为什么不能让“移民顾问”代表你

一个严守法律的“移民顾问”能替客户做的事情极为有限;而能够大包大揽客户申请各类移民、非移民或政治庇护的“移民顾问”,一定会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这是由移民法的复杂性和法律对“移民顾问”的严格限制所决定的。

加州法律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没有律师资格的人以“移民顾问”的形式向民众提供服务。法律对“移民顾问”有如下要求:
(1) 向州政府提出五万美元的保证金(Bond);
(2) 必须有书面合同,并用英文和客户的母语写成,内容包括他/她不是律师,不能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可以在72小时内取消,并退还未用之金额。
(3) 在办公室内必须有英文和客户母语写成的大字标语告诉客户他/她不是律师,不能提供法律意见,购有五万美元保证金等等。

达到以上这些条件并不困难,但仍有不少“移民顾问”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对这些“顾问”,任何人都可以向检察官报告,或直接向法庭起诉他们。

对于按照法律要求登记营业的“移民顾问”,最重要的就是要了解他们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营业。一般来说,依法经营的“移民顾问”对客户能提供的帮助十分有限,因为法律对“移民顾问”的能力作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加州法律规定“移民顾问”能“填写”,但不能告诉客户表格问题的“回答”,只能将客户的回答译为英文、获取表格中要求的文件,例如出生证、向移民局递交申请、介绍客户去律师楼(但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介绍费)。按照移民局法律总顾问的意见,“移民顾问”甚至不能选择用什么表格,因为选择表格即构成法律建议而构成执行律师业务。原因很简单,选择某一种表格即表明该移民顾问的法律判断,以亲属移民为例,如果“移民顾问”选择I-130表,然后将其翻译,填上回答,并提交有关文件,该“移民顾问”即是向客户暗示这个表格是为客户或其亲属获取移民身份的最好办法。作出这种建议必须是律师或经移民上诉庭(BIA)认可之机构,而“移民顾问”全然不应作出这种判断。显而易见,大多数需要移民咨询的客户英文不好或根本不会讲英文,加上对美国法律制度不了解,让他们自己确定用什么移民局表格,准确回答表格上的问题,并提供足够的文件,以期获得移民局的批准是极不切实的,甚至是完全不可能的。

再举一例,许多“移民顾问”的广告声称办理H-1B签证或政治庇护,H-1B签证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申请,它涉及什么是“专业工作、市场工资确定、客户的专业背景、学历甚至学过的课程”。这些法律要求连不做移民的律师都可能弄不清楚,更何况是一般客户。因此“移民顾问”一定要向客户作出解释,帮助客户拟定工作职务和职责,向劳工局申请市场工资(如果工资太高要设法减少)。如果客户没有本科学历,还要作同等学历评估。这一切都必然要法律判断。所以一般来说做H-1B签证要涉及法律建议(Legal Advice)。政治庇护就更复杂了。首先有“一年规则”和例外。任何人在提出申请前必须要了解自己能否不受一年规则的限制,或是否属于一年规则的例外。这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判断。然后申请人都会问替他/她准备申请的人其案件的成功率有多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定涉及法律判断。“移民顾问”绝对不能回答成功率或对案件作任何判断。

有些“移民公司”以“法律文件助理”的名义经营,但是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文件助理”不得就客户的法律权利、法律补救、辩护、选择或策略,甚至选择何种表格作出任何咨询、解释、意见和建议(加州商业与专业法典6400(g)),“法律文件助理”只能将客户自己选定的或文件打印好交政府有关机构,向客户提供经律师批准的公开发布的有关资料,向客户提供已发表之政府法律文件,或在客户的具体指示下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表格和文件。由此可见,冠以“法律文件助理”并不能替“移民顾问”的经营大开方便之门。

与律师相比,“移民顾问”若泄露客户的机密给第三者,客户在法律上的补救方法有限。例如鲍夫曼律师诉某移民事务所,某华人服务社等被告案中,该移民事务所竟然将准备在案中作证的其前客户的有关庇护申请资料泄露给其国家的调查人员,致使其家人受到困扰。这个案件的结果虽然是被告签署判决不违反移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并赔偿一定数额的律师费,但被泄密的客户却未能在法律上让该移民事务所承担任何责任,律师则必须严格替客户保密。

有一些“移民顾问”为了掩盖其非法执行律师业务的活动,将某一律师写在广告上或告诉客户有律师办理。由于“移民顾问”将案件给律师不能提介绍费,律师在这种情形下的参与也许就有问题。特别是如果客户是与“移民顾问”签订代理合同,而律师极少与客户有直接联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在鲍夫曼律师诉某“移民顾问”一案中,某“移民顾问”声称有“白人律师”办理庇护申请,而实质是其或者冒用律师名义,或自行与客户签代理合同,收取高达上万的费用,更不要说与律师一起准备文件了。这个案件的结果是该“移民顾问”保证不违法经营,并支付律师费。

综上所述,读者一定要明白应该让“移民律师”代表你申请各类移民及非移民签证。“移民顾问”帮助你申请移民或其他签证,必须十分谨慎,如果你认为你受到“移民顾问”欺骗,请与我们联系。

Tuesday, December 9, 2008

H-1B签证简介

H-1B签证是美国移民和国籍法101(a)(15)(H)项下的非移民签证,允许美国公司雇佣外国人从事专业领域工作。

“专门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定义为某一领域内,需要理论上或实践上具有高度专业化知识的个人来从事的职业,包括但不局限于建筑、工程、数学、物理学,社会学、医疗及健康、教育、法律、会计、商业、神学、艺术,至少需要本科或同等学历的教育。也就是说,外国员工必须持有至少本科或同等学历,并且,如果该领域有要求的,还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H-1B持有人只能替申请公司工作。

根据美国移民局,“H-1B外国人只能在为其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内工作,只能从事申请中描述的工作。如果符合规定,提出申请的公司可以将H-1B的员工安排在其它公司工作。H-1B外国人可以在多个美国公司工作,但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须获得I-129表批准。”H1-B的工资标准由美国劳工部确定,公司必须按要求支付工资,即使公司没有工作可做也要支付工资。雇主的此项法律责任只有在雇主书面通知移民局终止雇佣关系才结束。

按照以上规定,并不要求公司必须寻找符合要求的美国人,也没有规定裁员时美国人有优先权,除非该公司是“H-1B依赖者”,即,其全球薪资中,H-1B持有者的收入占15%或以上而少于每年6万美金,持有硕士学位的不包括在内。H-1B公司中仅1%属于“H-1B依赖者”,这种情形下,该公司要证明他无法找到合适的美国员工。(实际上,H-1B依赖者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因为现行的衡量H-1B依赖者的规定适用于一个公司内部所有职位,包括行政、销售、市场及其它技术性职位,而不是局限于一个公司获得H-1B的技术部门。)

通常,H-1B签证一次批准三年,可延长三年(国防部项目相关工作例外,其最长10年)。6年期满后,如果H-1B持有人想继续留在美国工作,但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必须到美国境外1年以后才能再次申请H-1B签证。

H-1B签证6年期限不适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 如果签证持有人在其H-1B签证满5年之前已经递交I-140表格或者劳工许可的,他可以申请1年期的H-1B签证延长,直到其劳工纸或I-140申请收到最终决定。
· 如果签证持有人I-140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但因为排期日还未到,绿卡的最后程序还未开始的,可以获得 3年期的H-1B签证延长。这一例外由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设立。

H1-B签证每年名额不到6万,加上在美国获硕士学位者二万名额一共近8万。每年4月 1日可提出申请,10月1日为最早生效日期。

如果你打算为你的员工申请H-1B签证的,请同我们联系。

谈谈广州美国领事馆移民签证拒签

虽然没有官方的统计数字,来自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的消息令人担忧:许多移民签证申请人在若干年的等待后,经过不到5分钟的签证面谈,申请被拒绝了。拒签率最高的是以婚姻为由的申请案。领事官不相信婚姻的真实性。此外,公众负担,逾期居留,曾提交不实申请材料,曾帮助他人违法进入或居留美国也是常见的拒签原因。

多数情况下,一旦申请遭拒,领事馆即会将申请材料退回移民局要求撤销批准。试图说服领事馆改变决定的努力一般成效不高。因此,做好面谈前的准备工作是绝对重要的。

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聘请有经验的美国移民律师做好签证前的准备:
1、婚前认识不长,或通过别人介绍,两人仅有电话或网上联系;
2、婚后长期不居住在一处,或公民方回国探亲次数有限者;
3、通过网上或婚介所认识者;
4、公民方以与另一公民结婚获取绿卡者;
5、与原配复婚者;
6、多次婚姻且多次为配偶申请绿卡者;
7、婚后公民与外国人配偶不同居一处者;
8、公民与申请绿卡者有亲戚关系者;
9、离婚时间不长即又结婚者;
10、申请人不能提供详细、有说服力之证明文件者。

如果你或家人的签证申请被要求补充材料,请千万把握好这最后的机会,请律师帮助你作好充分准备。在许多情形下,拒签就意味着会长期不能来美国与亲友团聚,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

同美國移民局/FBI打官司!

FBI背景調查拖延入籍或綠卡申請怎麼辦﹖
同美國移民局/FBI打官司!

在美國,任何個人或社團、公司都可以因權益受到政府部門侵害與美國政府打官司。在申請移民或非移民簽証的過程中,因移民局、美國使/領館或其他有關部門作業拖拉造成案件長期不能解決,申請人都可以依相關法律到聯邦法院控告移民局或其他有關部門(包括領事館、國務院和聯邦調查局)。這種法律程式不是要求法院去批准申請,而是要求法院命令移民局或領事館對申請作出決定。但移民局拖延批准公民申請(第一次面談超過一百二十天),可以要求聯邦法院直接就公民申請作出裁決。

讀者也許要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會不會因為告移民局或領事館導致案件被拒絕,亦即是否會遭到報復。根據筆者多年的經驗,這種擔憂是不必要的。從二零零四年初到今天,我們代表客戶向聯邦法院起訴的這類案件,總數超過二百二十件。二零零六年前的案件從起訴到批准大約需要八十五天左右。二零零六年以來平均不到五十天就獲得批准,未見任何刁難的情況。從去年一月以來,移民局試圖在法院反擊這類訴訟,但並不成功。目前看來這類案件需要三至四個月得到批准,申請公民的案件則快很多,一般四十五到六十天可獲批准。如果有証據顯示案件因為起訴政府部門遭到報復,法院會作出相應的裁決。

在移民局採取有關背景調查的新政策后,仍有一些綠卡申請被拖延。公民申請不受新政策影響,背景調查不通過仍不能安排面談。

那麼,什麼樣的案件適合起訴到聯邦法院呢?

任何移民、非移民(包括庇護家屬)或公民申請超過正常處理時間後,都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庭命令移民局或領事館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決定。如果案件是因為聯邦調查局背景調查延遲,則可把聯邦調查局一起作為被告。我們通常會視不同案件和不同的處理地區和部門,對「正常處理」時間作出不同認定。例如,在舊金山地區,如果面談後半年沒有結果,且移民局明確告之原因是FBI背景調查,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了。又如,公民申請面談後四個月沒有批准,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再如,庇護家屬I-730批准後一年,移民局沒有通知面談,或面談後一年沒有結果,職業移民申請超過中心處理時間六個月者,也適合向法院起訴。

按照法律規定,所有政府部門的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後須在六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辨。答辨後雙方可進行書面調查、取証,法院會指定在一百五十天後到法院碰面以確定案件的進度。

實際上,很少有案件進入開庭程序,絕大多數案件在起訴後九十天內獲得解決。司法部的律師(所有美國政府的案件由司法部代表美國政府)在收到訴狀後一般都會向移民局或領事館瞭解案件拖延的原因,然後與律師聯繫。如果需要超過六十天的時間去解決問題,律師可以允許三十到六十天額外時間提出答辨。即使在提出答辨後,一般也在出席第一次法庭碰面會前解決。

十六個案件簡介:

瞭解了與移民局、領事館因案件拖延打官司的基本情況後,讀者一定想知道具體的案件處理。以下是從我們自二零零四年初到二零零六年底上百個案件中選出的十五個案件的簡要情況:

一、L小姐二零零三年初與公民結婚後向聖合西移民局遞交了移民申請,等待數月後沒有收到面談通知。經向移民局瞭解情況後,發現案件材料被轉到另一移民局中心,原因是L小姐曾經是庇護家屬。L小姐經過多方努力,包括請求國會議員寫信給移民局要求調回案件,都不得要領。我們起訴後六十天左右,案件從別處調回。不到兩個月安排面談並獲綠卡批准。

二、Y女士的丈夫和兒子二零零三年初就被移民局北京辦事處面談以後持親屬身份來美,到二零零四年三月仍未獲簽証。起訴後移民局起初以等待一年不算太久為由向法院提起動議,要求撤銷我們的訴訟。在開完聽証會的一周內(法院尚無作決定),移民局卻又表示案件已獲批准而進入背景調查階段。這個案件當初被拖遲的原因是移民局認為Y女士與其丈夫的婚姻關係可能有假。

三、Z小姐九八年向移民局提出有條件綠卡轉正申請(I-751),直到二零零三年申請仍未有結果。當年Z小姐與丈夫離婚,並提出了公民申請,移民局拒絕了公民申請,理由是有條件綠卡轉正申請尚未批准。我們接受Z小姐的案件後瞭解到移民局可能將她的案件遺失,起訴後不到一個月移民局的律師要求我們將Z小姐的I-751申請復印一份寄到加州中心。兩天後批准(沒有面談,沒有重新申請──雖然Z小姐已離婚,通常要求重新申請)。I-751批准後我們又要求移民局重新打開其公民申請案,並在一周內獲得批准。這樣,Z小姐在不到九十天內由身份的「絕境」成為美國公民。

四、W小姐九一年以B2身份從加拿大入境,移民局錯誤地將其身份定為以公眾利益給予的特許入境(不能延期,不能轉變身份)。W小姐也不懂其區別。入境後申請轉學生身份,移民局以該身份不能轉學生為由拒絕。九個月後W小姐與公民結婚並申請綠卡,後又拿回美証(AP)出境一次。返美後其綠卡申請被拒絕(理由是W小姐在申請綠卡前已經有九個月超期居留,離境後受三年不能入境及拿綠卡的限制──除非獲得特別豁免)。W小姐的豁免申請也被拒絕。W小姐情急中找了一位律師去申請庇護,庇護被拒後案件到了移民法院,這樣W小姐到了申請移民的盡頭。我們向法院起訴後不到兩個月司法部的律師通知我們加州中心會立即批准其在四年多前拒絕的轉學生申請,然後舊金山移民局主動將已經遭拒的申請案打開(在此之前,移民局已主動要求移民法庭撤銷遞解出境程式)。現在移民局只要求提供申請人的報稅資料,案件即可作出最後決定。

五、C先生和兒子九零年來美後申請庇護,遭拒後一直在法庭程式中。九七年C先生與公民結婚後申請綠卡,移民局的幾個部門長期踼皮球,將案件拖延到二零零四年中,當時C先生的兒子已差五個月滿二十一歲。起訴後C先生和兒子的綠卡在七月中旬獲准。

六、C女士的先生和兩個小孩在廣州面談後兩年沒有下文,起訴後不到一個月司法部律師即通知我們該案僅需補充一點已過期的表格和檔後即發簽証。幾個月後全家來到美國。

七、Y先生申請庇護等待一年,不獲安排面談。起訴後兩個月即安排面談,半個月後申請獲准。

八、S女士和M先生庇護面談後一年沒有結果,起訴後六十天獲批准。

九、P女士與公民結婚申請綠卡,面談一次後移民局懷疑婚姻有問題,將案件放置。等待兩年後P女士的先生要求離婚並開始分居。如果離了婚,P女士就無法獲得綠卡。我們將訴狀文件傳真到移民局,並告之如一個月內不獲安排第二次面談,我們就告到法院。結果移民局在兩個星期內就安排面談。P女士在面談後一周內獲綠卡。

十、L先生的家屬以庇護家屬身份來美面談後,近兩年無下文,起訴後三個月左右就批准簽證。

十一、W先生以庇護申請綠卡,I-485及補充材料交上后十個月沒有消息。起訴後三周收到新的指模通知,兩周後綠卡批准。

十二、三位客戶分別替在國內的配偶提出移民申請(I-130),移民局拖延兩年不作決定,起訴後不到兩個月全部獲批准。

十三、I女士入籍申請在面談后六個月無結果,起訴后四十五天公民申請批准。I女士的弟弟在洛杉磯申請公民十個月沒有面談(因FBI背景調查未完成),起訴後不到兩個月即面談并當場批准申請。

十四、Oracle公司的几位工程師I-485等了近兩年,起訴後不到四十五天即獲CIS加州分局批准。

十五、H女士申請有條件綠卡轉正,面談兩次後即無下落,起訴後四十五天獲批准。

十六、近幾個月我們代表若干公民申請超過一年沒有面談的案件,兩個月左右都安排了面談並很快收到宣誓通知。

從上述案例可看出,控告移民局拖延案件批准不僅僅限于FBI背景調查延誤,移民局長期對某些案件不作處理也是告移民局的理由之一。這些案件一般集中在庇護家屬申請,有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申請綠卡后長期不獲面談或面談后長期不作決定,申請公民后長期不獲面談,等等。總之,無論因何緣故,移民局長期不對案件作出最終處理都可以成為起訴的理由。

如果你不愿意被動的,遙遙無期的等待,或者這种拖延會造成其他后果,也許委托律師去打官司是唯一的方法,寫信催問,親自去移民局詢問,或要求國會議員去信查詢,都不會有更好的結果。事實上,移民局內部規定申請人到聯邦法院告移民局,是少數几种可以要求FBI加速背景調查的理由之一。

告移民局/FBI的法律依据:

聯邦法律(28USC§1361)有關于訴美國政府机构拖延處理/作出決定的具体規定。法律并無規定有關政府机构作出什么樣的決定,它只是給予聯邦地區法院相關管轄權,它可以命令政府机构,包括FBI和移民局/美國使館對長期拖延的申請作出決定。這項法律的基本內容是說政府机构對向其提出申請的人負有某种義務,如果不合理地拒絕執行其義務則可引起法院的干預。當有關机构或申請作出決定后,則該訴訟無理由繼續存在,原告應當撤訴。

由於我們在告移民局方面有許多成功的案件經驗,北加州移民律師協會二零零五年初曾邀請筆者與其他專家向其他移民律師作專題介紹。如果讀者有被移民局或領事館嚴重拖延的案件,也許值得向有經驗的律師, 商討解決辦法。

讀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415-576-9923咨詢,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lawbw.com閲讀更多更新的資訊及案例。

结婚-离婚-绿卡?兼谈假结婚的移民法后果

美国移民法规定与美国公民结婚可立即申请绿卡,不需等候签证排期。如果外国人配偶在国外,可以在国外美国领馆办理;如人在美国境内可以向居所地移民局提出。如果在批准绿卡时(如果人在境外获移民签证,以入境时为准;如人在美国以批准绿卡那一天为准)结婚两年,则可以获正式(无条件)绿卡 ;如不满两年,则获有条件绿卡,21个月后还要再次向移民局申请取消条件。若与绿卡持有人结婚,则需要等候移民配额,一般来讲需要等候4-5年。在等候期内,外国配偶一方必须持有效移民签证才能合法留在美国。如果逾期居留,除非配偶最终成为美国公民,否则在调整身份时会碰到麻烦。

与美国公民结婚后,就外国人配偶申请绿卡而言,可能发生下列几种情况:

一、 结婚后美国公民不替配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配偶人在美国,可能有两种办法获得绿卡。一是如果外国人配偶受到公民一方的肉体或精神虐待。一般来讲,偶发事故可能不构成虐待。如果外国人配偶能说服移民局有虐待存在,并证明回国后遭遇极大困难,则外国人可以替自己(包括未成年小孩)申请绿卡。二是如果公民一方去世两年内自行申请绿卡。本所最近曾代表两位女士以受虐待为理由自行申请绿卡成功。
二、 结婚后公民一方替配偶申请了绿卡,但在批准前却不愿帮助配偶申请(或者撤销申请;或者面谈时不去;或者面谈时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虐待之事发生,绿卡申请就极其困难了。如果公民一方失踪,则申请可能会遇到麻烦。
三、 已获有条件绿卡,在“转正”过程中婚姻起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人配偶方应尽快离婚,然后提出“转正”申请。法律规定,只要结婚是以获绿卡为主要目的,而婚姻双方并无意图以夫妻相处,则该婚姻在移民法被视为“婚姻欺诈”。只要不属婚姻欺诈,即使离了婚,也不会影响到绿卡转正。许多外国人,特别是妇女,不敢提出离婚,以为离婚会使绿卡“转正”无望,故而忍气吞声。当然,外国人配偶应该收集有关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持有条件的绿卡转无条件的绿卡,只要移民局不批,则案件会被转到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作出最后裁决。

另外,结婚时外国人配偶之不满18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由美国公民一方以继子女关系申请来美(入境时不得超过21岁)。但这种绿卡同样受到婚姻不满两年时的有条件限制。两年后需要与其父或母一同申请取消条件(转正式绿卡)。

在一卡难求的情况下,一些人以假结婚的方式来达到获绿卡的目的,移民局对婚前认识时间不够长的,或见面次数不多的,或夫妻不住在一起的,或结婚是在外国人一方成为移民局调查对象或进入递解出境程序后发生的案子特别注意。另外,如夫妻双方有严重的语言障碍或文化差异或年龄差异,也会引起移民局的注意。如果移民局认定某外国人已经或企图以假结婚的方式来申请绿卡,则该外国人以后也不能再次以结婚为由申请绿卡,哪怕第二次婚姻是百分之百真实的。

最后要注意,如果申请者是绿卡身份,而其绿卡是以婚姻方式取得,除非他/她已取得绿卡至少五年,或配偶死亡,或者他/她能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前次婚姻不是为规避移民法,否则其申请不获批准,这是指绿卡一方替外国人申请,如果其自己的绿卡也是通过婚姻得来的,则要 注意这个问题。

在第九巡回法院管辖区内,公民配偶已提出I-130申请但在批准前去世 ,且婚姻不满两年者,移民局仍然要处理I-130申请,不得以公民申请人已去世为由拒批I-130。

一个好律师除了能在移民局或移民法庭有力地代表你的案子,更重要的是可以周密地准备你的申请,从而避免在移民局遇到麻烦。

你要什么样的律师代表你?

在美国居住的人都知道,与律师打交道几乎不可避免,找什么样的律师代表你的利益,是解决你法律需要最关键的一步,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找到一个适合你需要的好律师,你的案件已成功了一半。

如何找到适合你需要的律师,恐怕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特别是对那些来到美国不久,或不讲英文,或财力有限的人。这些人很可能于其选择的律师不慎而付出代价,以下是许多人在选择律师时常犯的错误:

一、 盲目相信白人律师,认为白人律师可能认识办案人员。其实,白人律师也有好有差,正如其他族裔的律师一样,单纯以族裔来决定律师是一种很幼稚的做法。
二、 一味选择本族裔律师是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语言、文化、背景的共同性和交流的方便,也不一定合适。但是,在许多情形下,语言、文化、背景的共同性和交流的方便,确实是值得客户在选择律师时应当加以考虑的重要标准。
三、 哪家便宜请哪家是许多财力有限的客户,在选择律师时常犯的错误,律师的服务不像商店里的商品,无法找到完全一模一样的东西来比较。买东西时可以在不同的商店以不同的价格买到相同的商品。律师的服务与医生的服务一样,质量千差万别。如果在选择医生时你仅以收费做标准,你是以你的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当然,这不是说收费越高,服务自然越好。收费与服务质量有一定的关系。客户应该了解一下,为什么A律师比B律师收费高,再比较同类型律师的收费。要记住为什么“一分钱,一分货”的古训流传了几千年。
四、 律师之间无甚大差别,找谁都一样。美国的法律特别复杂,律师不可能熟悉每一门法律,所以律师都有一个自己专长的领域,那种“万精油”型的律师,在美国并不被看重。如果一个一人律师楼声称可以提供从移民、车祸、破产到刑事、婚姻等包罗万象的法律服务,你要慎重一点,也许他样样都懂一点,样样都不(精)通。
五、 哪一个律师对自己的案件最乐观,就找哪一个律师,许多客户在律师咨询时都喜欢问成功的把握有多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案件的成功,取决于诸多因素,有些因素是在初次咨询时无法预知的。例如一个庇护案,与移民官的面谈是全案最关键的一步,而客户在面谈时的表现,对案件的成功与否影响很大。初次咨询时,律师就不可能完全清楚客户在面谈时的表现,又如在诉讼案件中,客户在向律师作首次咨询时,一般都提供一些对其有利的证据,而对不利的证据则轻描淡写,甚至避而不谈。有时客户也许不知道有不利的证据的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律师较难作出准确的成功百分比。有的律师可能较保守,他们宁愿讲多些困难;另外一些律师可能愿意讲一些乐观的话,投客户之所好,从而获得聘用。实际上,不同的律师对案件的评估决不代表案件的真正成功率。换言之,如果A律师认为案件有80%的成功率,而B律师认为有95%成功率,这绝不意味着由B律师代表你,你的成功率比A律师高15%。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错误观念,如律师楼越大越好,律师楼登的广告越大、越多越好,或我的朋友的案件是这个律师办好的,我也应该找这个律师等等。这些观念可能导致你选择到不合适你的律师。

那么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来代表你呢?综合起来讲,客户应注意下列标准:

一、 律师楼的整体信誉。这可以从多方面了解到,包括其他律师(不过要注意同类相排斥这句话),或其他专业人士、新闻报道、前客户的评价等等。
二、 案件主管律师的专业知识及是否认真负责且肯为客户据理力争。有的律师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办案也认真,但缺少一点为客户想方设法,据理力争的热情。
三、 律师楼的总体结构团队组织。虽然律师楼不是越大越好,但规模与办案实力有一定的关系。同时要注意,助手和见习律师的水平,因为案件的一部分工作是由他们完成的,如果一个律师没有高水平的助手和见习律师,那么他凡事必须亲自动手,其结果,常常是粗枝大叶。因为律师不可能做好助手的工作,一个结构完善的律师楼可以将不同的工作,分配给不同层次的人去处理(例如法律研究工作由法学院实习学生或见习律师去处理,律师最后把关),做到人尽所用,费有所值。
四、 对许多客户来讲,找一个有共同文化、语言的律师是最好的选择。虽然不能盲目追求共同文化和语言交流,但低估其重要性,同样是不明智的。特别在涉及法庭或移民局翻译的案件中,律师通常可以指出翻译的错误,从而使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如果律师不懂客户的语言,许多翻译错误就不会被发现。同时,如果律师与客户的交流完全依赖翻译,则律师不太可能获得全部信息,因为有的东西是不可能被完全翻译出来的。另外,有的法律争端的产生有文化、语言、政治背景,理解客户的心情与立场将有助于案件的和解。许多“老外”律师常常就是不明白中国客户的一些思想和做法,就是此理。

谈谈美国移民法中有关“孩子”的规定

美国移民中有关孩子(Child)的规定繁多,了解其规定将有助于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以获取法律所给予的权益。

“孩子”在中文里定义很广泛,而在移民中孩子却有严格的定义:二十一周岁以下,未婚且(1)是婚生(2)是继子女且继子女关系在小孩十八周岁前确立或(3)非婚生小孩在满十八周岁前依居住地法律或依生父居住地法律合法化:(4)在小孩满十六周岁前完成领养手续,其中领养和继子女关系特别重要。继子女的关系在父母与继父母结婚时产生,而婚姻必须在小孩满十八周岁前完成,如超过十八周岁,则在广义上继子女关系仍然存在,但继子女不能获取任何移民法中的益处。移民法所认可并予益处的领养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一般来说领养分两类,一为孤儿领养,二为一般领养,两种领养都必须在小孩满十六周岁前完成(如领养孤儿则移民申请也必须在小孩满十六周岁前向移民局提出),领养孤儿的基本条件是:小孩满十六岁前,由于其生父母失踪、死亡、遗弃或分离;唯一之生父或生母不能提供合适的抚养,并以书面形式放弃小孩并同意其移民美国;领养人是美国公民夫妇,未婚则须二十五周岁以上,领养人在领养前或养时亲眼见到被领养人,或被领养人在美国被领养,同时被领养人须符合小孩来美后住地有关领养的要求,一般领养则要求领养人和被领养人要住在一起满两年,领养人要有法定监护权,两年共同居住发生在领养前或领养后均可。另外,满了二十一周岁的人在移民法上被认为是Son (儿子) 或者 Daughter (女儿)。

明白了什么是移民法上的“孩子”后,我们再来看移民法给予“孩子”什么样的优待。首先,孩子可以从属父母的非移民签证,例如,父母是学生(F-1)、跨国公司经理(L-1)、或条约投资者(E-2)等等,则孩子可以F-2、L-2、E-3留在美国,只要父母保持身份,孩子就可留在美国,如需上学,可上公立学校,但一旦满二十一周岁,则必须自行申请合适的签证,否则应离开美国。

孩子在未满十八周岁前,即使是逾期居留在美国,也不算法律上的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由于非法居留,满六个月者离境后三年不得再入美国,满一年者离境后十年不能回美国,这一规定十分重要。同时,未满十八岁的孩子被视为不具主观意图,因此在转换身份或申请绿卡时不会因“移民意图”或其他与移民法相违之意图而遭拒绝。其次,在申请移民时,孩子可以随父母一同移民美国,例如,公民替兄弟姐妹申请移民,排期到时如孩子未满二十一周岁,可以与父母同时移民,如超过二十一周岁,则须等父或母拿到绿卡后再申请。移民局和领事馆在遇到孩子将满二十一岁时,都会加快处理其父母的移民申请以便使孩子能够与父母一同移民。如小孩过了二十一岁则可能要等五年以上才能移民来美,申请政治庇护时,未满二十一岁的孩子如在美国,可以被包括在父或母的申请中。批准后可与主申请人一同拿绿卡。如父母申请时未满二十一岁且身居美国境外,则在父母的庇护申请获正式批准后在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要小孩不结婚,就不会“超龄”。

再次,如果孩子的父或母一方是公民,孩子在满十八岁前已经获绿卡并住在美国,且其公民父亲或公民母亲对其有法定的直接监护权(Legal and Physical Custody),则小孩可自动获公民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亲生或领养的孩子才适用于这条规定。继子女不适用于本法。另外,如果孩子在十八岁前没有获绿卡,则应依下列规定获取公民资格:父母一方为公民,在美国住至少五年,且其中两年须在其十四周岁前后;或其祖父/祖母在美居住过五年以上,其中两年是在满十四周岁以后,小孩须未满十八周岁,住在境外,其公民父亲或母亲拥有法定和直接监护权。最后,在申请时小孩须在美国有合法非移民签证身份。本条也不适用于继子女。

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生效的儿童身份保护法对儿童年龄计算有了新规定,该法首先规定公民的未满二十一岁者及未婚子女在父或母提出移民申请时年龄就“冻结”了(那只要报I-130时未满二十一岁就可以不用排期,哪怕批绿卡前已满二十一岁),该法还规定绿卡持有者申请不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其年龄的计算公式为:排期到时的年龄减去I-130在移民局等待处理的时间(不是等排期的时间);举例来说,如果排期到时子女满了二十一岁,但如果I-130在移民局花了两年时间才批准,这两年时间可以减去,这样子女仅为二十岁,儿童身份保护法仍有许多不明确甚至有争议的地方,需与律师商讨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受到该法保护。

最后,无论父母或成年人陪同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入境美国时如被移民局认为不得入境,可以享受较成年人优厚的待遇。例如,可以要求撤销入境申请,如果有可能回国受到迫害,则移民局必须把他/她放在递解出境的程序中,受公民或绿卡父母虐待之小孩可以向移民局自行提出绿卡申请,依此法申请绿卡的小孩需证明一下几点:(1)对其实行虐待的父或母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2)小孩居住在美国;(3)曾与施虐待之父或母在美国住在一起;(4)在同住期间曾受虐待;(5)小孩本人具良好品行;(6)如回国会面临极大困难。什么情况构成虐待和什么是极大困难具有很大弹性,读者应请教有经验之律师。

需要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生效的“子女身份保护法”把传统的计算子女年龄的方法作了改变,以使一些因移民局缓慢作业而超过二十一岁的“子女”继续享有“子女”的优先权,以下将该保护的情况逐一介绍。

第一类案件:此类案件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 公民申请二十一岁以下未婚子女时,子女年龄在递交I-130表时“冻结”。换言之,子女在这种情形下可保证不会超龄。
二、 永久居民申请二十一以下未婚子女,如后来成为公民,则以其入籍时间来确定子女是否满二十一岁,如在满二十一岁前入籍,则可以依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 申请绿卡。
三、 公民替已婚之未满二十一岁子女申请,如在满二十一岁前离婚,仍可以按直系亲属移民。

第二类案件:此类案件包括永久居民直接申请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与父母一同申请绿卡(包括后到家属),这种情形下,子女的年龄将以I-130或I-140(职业移民申请)批准之日的实际年龄减去 I-130或I-140在移民局等候处理的时间。例如绿卡父亲或母亲替十七岁子女申请,I-130在移民局等了三年获准,如果该子女在满二十三岁时排期轮到,则减去三年后子女被视为二十岁(二十三减三年)。再如,父亲或母亲以职业移民方式申请绿卡,I-140在移民局等候两年后批准。如子女届时二十二岁,则在减去两年后为二十岁,仍可随父或母一同移民。不过要注意,这类申请人必须在资格申请(I-130或I-140)获准后且排期轮到的一年内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如人在美国)或向美领事馆提出签证申请(如人在境外)。

第三类案件:庇护申请人的子女:庇护获最终批准后配偶和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可来美国;新法规定子女的年龄在其父或母提出庇护申请之日即“冻结”。此后无需多长时间,只要子女不结婚,都可以来美国与申请人团聚。当然,子女来美的申请须获最终批准后的两年内提出。

第四类案件:新法最后规定永久居民在替未婚成年子女申请绿卡后成为公民时,可选保留继续以2B等候排期,亦可要求转为第三类优先(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这条规定主要针对有些国家出生的人,以2B方式申请的排期快于第三类优先。

另外,有关超龄子女可否援用旧申请案的优先日期仍有争议,目前仍有数个案件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包括本所代理之案件)。

最后,新法的生效时间为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凡在八月六日递交的申请,或八月六日十仍未决的申请,或虽然资格申请 (I-130、I-140等)在八月六日前批准,但子女的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尚无最后结论的案件都可适用新法。

由于移民局和国务院均未公布执行细则,故新法的执行及一些新的和更详细的解释也未公布,故读者应保持与律师的联系以获得更多的细节。

外国人在美国犯罪后的移民后果(Immigration Consequences for Criminal Aliens)

--亚薇 (VOANews.com)

在美国生活、学习或工作的外国人当中,有些已经入籍成为美国公民,有些虽然不是美国公民,然而他们有的却有永久居留身份,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绿卡,有的持有学生签证,有的持有工作、旅游或探亲等非移民签证,另外还有没有任何身份的非法移民。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除了美国公民或国民以外的上述人员都属于外国人,国民指的是美国海外领地的居民。如果外国人在美国居留期间犯了罪,美国移民局将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永久居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犯有重罪的还有可能会递解出境。下面,我们就谈谈外国人如果在美国犯罪后移民身份会受到哪些影响。

轻罪和重罪的移民后果

有些轻罪,比如说,某人所犯罪性的刑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实际判刑不超过半年,而且只有一次犯罪行为,那么一般来说,他不会被递解出境。密西根州移民法和刑事法律师罗纳德。卡普洛维茨说:“有些犯罪对外国人的身份不会产生影响,这通常是程度很轻的犯罪,而且只有一次犯罪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人因酗酒驾车被捕,但是他只有一个犯罪记录,在密西根州,这类犯罪的最高刑期是九十三天。一次这样的犯罪一般不会有影响移民身份。但是,如果某人被判犯有重罪,例如暴力之类的道德罪,那么他的身份就会受到影响,并且有可能会被递解出境。”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具体介绍了哪些罪行可能导致递解出境的后果。他说:“一种涉及道德品质的犯罪,比如说偷东西或商业欺诈,有的犯罪看起来好像不涉及道德品质,比如说家庭暴力或者拥有毒品,但是它们也可能被视为道德品质方面的犯罪。如果在入境美国五年之内,犯了两次涉及道德品质的罪,就要被递解出境。还有一种是重罪,例如谋杀、强奸或严重的人口和毒品走私,或者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超过一万美元的损失等,犯了这些重罪类型的外国人,也要被递解出境。”

罗纳德。卡普罗维茨律师说,涉及道德品行的犯罪的定义很广,一般来说是指犯罪动机是恶意的。他说:“任何涉及偷窃、暴力、毒品以及持武器攻击罪都可以视为道德品行罪,大多数涉及枪支指控、性犯罪、恶意破坏财产、家庭暴力以及酗酒驾车等都可以被看作是道德品行罪。”很多道德品行罪也是重罪,例如偷窃不仅涉及道德罪,而且,如果判刑超过一年,还可以成为重罪。

上面,我们谈了在美国如果犯了重罪后,有可能会面临递解出境的后果。递解出境是最严重的后果,比较轻的一种后果是失去永久居留身份。王小禾律师说,如果某人在申请绿卡时被发现犯过罪,他的绿卡申请有可能得不到批准。他说,在他处理的一起案子中,某人1999年和2000年期间有三次信用卡欺诈行为,有一次还是重罪。这个人和美国公民结婚后准备申请绿卡,移民局认为,这个情况不符合拿绿卡的条件,因此拒绝了他的申请。王小禾律师指出,申请美国公民则比申请绿卡的要求更加严格。他说:“外国人在申请美国公民时,移民局要求他在过去五年当中要道德品质良好。如果你在七年前犯了罪,被判三年缓刑,哪怕罪行本身不是很严重,但是,由于过去五年中有一年是在缓刑期内,也都不会被批准,因为移民局会认为,你在缓刑期内,就不能说你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移民法改革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两项法律,一项涉及移民的综合改革,称为“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另一项涉及刑事犯罪活动或恐怖活动的法律改革,称为“反对恐怖主义有效死刑惩罚法案”,这两项法律把可以导致递解出境的犯罪范围从过去的几种扩大到几十种,过去可以得到赦免的犯罪,现在都被列为重罪,而且有可能导致递解出境的后果,这两项法律还严格地限制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过去往往由联邦法院处理的上诉案子,现在移民局就可以做出最后的决定。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移民法律师迈克尔。马焦说:“1996年之前,如果你犯了罪,得到赦免要比现在容易的多。永久居民无论犯了什么罪,几乎都可以要求把他们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在美国的家庭关系、对社区的贡献以及就业历史等因素用来抵消所犯罪性,如果他可以证明自己好的方面大于坏的方面,就可以继续留在美国。但是根据96年以后通过的新的法律,受到刑事判罪的外国人得到赦免的能力受到了限制,现在得到赦免虽然不是不可能,但是比过去难了很多。”

王小禾律师进一步解释说:“96年以前,绝大部分犯罪人员只要在美国居留了一段时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一般都可以得到豁免,所以,如果是96年以前犯罪,在旧的法律的适用范围,那么得到赦免就非常容易。我们最近处理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一个人96年以前犯了毒品罪,申请绿卡时,移民局准备递解他出境,但是他使用了96年以前申请赦免的方式,法院就赦免了他,并批准他留在美国。但是,如果使用96年以后新的法律,他是得不到赦免的,因为根据96年以后新的法律,毒品这样的重罪是不能够赦免的,不管你有什么样的亲属关系,也不管递解出境会对亲属造成多大的困难,都得不到赦免。”

王小禾律师指出,其他可能导致移民法制裁后果的犯罪还有组织偷渡、帮助转运或隐藏人蛇等。他说,虽然有些外国人不能再法庭上被判罪,但仍然有可能被递解出境,因为移民局只要能以清除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名外国人触犯了移民法,就可以将其递解出境。

递解出境和补救方法

犯有重罪而且被判刑的外国人,一般要在服满刑期后,由移民局递解出境。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华盛顿法律基金会”首席法律顾问理查德。萨普说:“如果你犯了重罪,首先会被关入监狱。只有等你服满刑期之后,才会被带到移民局官员那里,他们会立刻着手办理递解出境的手续,而且无权批准你留在美国。为了确保在递解出境的那天能找到你,他们会把你拘押起来,直到他们准备把你送上回国的飞机为止。”

迈克尔。马焦律师说:“通常情况下,外国人犯罪以后,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他们在为自己辩护期间通常要被关押起来。即使移民局最后决定赦免他,允许他保留永久居留身份并继续留在美国,他在这段期间被关押几个月还是有可能的。”

您也许会问,如果这些外国人自己的国家不愿意接收他们怎么办呢?理查德。萨普律师说:“例如,如果外国人来自古巴、越南或者柬埔寨,这些国家通常是不接收他们回去的。美国法庭判决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人无处可去,就不能永久拘押他们,而应该在他们服满刑期后将其释放,允许他们继续留在美国,直到美国说服他们的国家同意他们回国为止。”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法律也给予犯了罪的外国人申请得到补救和宽恕的权利,也就是说,给愿意继续留在美国的外国人要求得到豁免的机会。罗纳德。卡普洛维茨律师举例说,在他处理的一起案子中,一位来自苏格兰、已经拿到绿卡的妇女酗酒驾车,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然而却被判刑一年。但是,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法庭把她的判刑减少到一年以下,最后使她能够继续留在美国。王小禾律师也指出,虽然有一些补救办法让被判刑的外国人得到宽恕,但是宽恕的条件非常严格,一般人无法满足有关的条件。一般来说,要得到豁免,外国人必须证明,如果得不到豁免,会给他在美国的亲属,例如配偶或父母等带来很大的困难。

外国人进出美国应注意的问题

除了不犯罪以外,中国人到美国探亲时还要注意逾期滞留的问题,虽然逾期滞留一般不会导致被递解出境或者拒绝再入境的后果,但是违反有关移民法的规定,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王小禾律师说:“新的移民法规定,如果你在美国逾期居留,超过了移民局在你入境的I-94卡上批准你滞留的时间,而且没有得到移民局的批准逾期超过半年的话,如果你再离开美国,那么三年不准回来。你申请签证的时候,如果领事馆发现这个问题,是不会给你签证的。如果你在美国超过了规定的时间一年,再离开美国,那么十年不准再回美国。”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果外国人在来美国之前,在自己的国家有过犯罪前科,例如曾经犯过谋杀、强奸、纵火、抢劫等方面的罪,那么他是无法进入美国的。如果涉及轻罪,最好先和律师联系,在申请签证的时候,对犯罪性质和犯罪时间等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并且提供必要的材料,由美国官员决定是否批准他入境。一般来说,外国人在机场被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一旦发现,就要由移民局根据案件的优先次序决定是否要递解这位外国人出境。即使当时不把他递解出境,也有可能将来在他申请绿卡或公民时再对他采取必要的行动。

理查德。萨普律师说:“如果你在边界上试图进入美国,而美国政府发现你在自己的国家有刑事犯罪的前科,那么他们是不会让你入境的,甚至都不会让你下船。即使他们让你入境,也会把你关在入关处的羁押中心。如果你已经进入美国,美国政府发现你有刑事犯罪的前科,如果你能证明自己一旦被遣返回国会受到迫害,并成功地申请和得到政治避难,他们就会让你留下来。”

王小禾律师建议外国人遵纪守法。他说:“外国人到了美国以后,应该严格地遵守美国的法律,不管是申请移民,还是从事其他的活动,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想要的东西,但是从长期上来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对很多在美国已经建立了家庭和事业的人来讲,你犯了某些罪以后,得到的刑事惩罚可能还是小事,一旦被递解出境,家庭和事业受到严重影响,可能比刑事惩罚更严重。”

外籍人士在美国犯法有什么法律后果

记者:亚微
华盛顿
2006年9月30日

美国移民法庭规定,除了美国公民以及在海外领地的美国居民,其他的人都属于外籍人士。那些持有绿卡、学生证、工作签证以及旅游或探亲等非移民签证的人都被划归为外籍人士。如果外籍人士在美国居住期间犯了罪,美国移民当局会根据他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不给予其永久居留身份或公民身份。那些犯有重罪的还有可能被递解出境。


轻罪与重罪

如果外籍人士犯了轻罪,实际判刑不超过半年,而且是初犯,他不会被递解出境。

密西根州移民法和刑事法律师罗纳德。卡普洛维茨说,这类犯罪一般不会影响到外籍人士的移民身份。

他说:“有些犯罪对外籍人士的移民身份不会产生影响,这通常是指程度很轻的罪行,而且是初犯。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人因酒后驾车被捕。在密西根州,这类犯罪的最高刑期是93天。”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指出,如果外籍人士在美国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及品行的罪行,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递解出境。

他说:“比如说偷东西或商业欺诈就涉及道德品行的犯罪。家庭暴力以及拥有毒品看起来不像道德品行的犯罪,实际上也属于道德品行的犯罪。外国人入境美国五年之内,如果有过两次道德品行的犯罪,他就要被递解出境,如果犯了重罪,例如谋杀、强奸、人口和毒品走私以及给受害人造成一万美元以上损失的犯罪,也会被递解出境。

王小禾律师说,上面提到的酒后驾车一般来说不属于道德及品行罪,因此不会遭到递解出境。

密西根州移民法和刑事法律师罗纳德。卡普洛维茨说,涉及道德及品行的犯罪范围很广,一般来说,这类犯罪都有恶毒的犯罪动机。

他说:“所有和偷窃、暴力、毒品以及持枪行凶有关的犯罪,都可以被看作是道德及品行的犯罪,大多数涉及枪支指控、性侵犯、恶意破坏他人财产、家庭暴力等方面的犯罪,也都可以被看作是道德及品行的犯罪。”

对移民身份的影响

外籍人士如果在美国犯了重罪,有可能面临被递解出境的后果。被判轻罪的,则有可能失去永久居留身份。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说,如果某人在申请绿卡时被发现有犯罪前科,那么他的申请有可能得不到批准。

据王小禾律师回忆,在他处理的一起案子中,某人在1999年和2000年期间有过三次信用卡欺诈行为,其中一次还被判重罪。虽然此人后来和美国公民结婚,但是在申请绿卡时,美国移民当局以不符合绿卡条件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王小禾律师指出,如果要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要求就更加严格。

他说:“外国人在申请美国公民时,移民局要求他在过去五年中道德品行良好。如果他在七年前犯了罪,被判三年缓刑,即使罪行本身不是很严重,但是,如果过去五年中,他有一年在缓刑期内,那么他的公民身份就不会被批准,因为移民局会认为,他在缓刑期内,就不能说他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新旧移民法不同

美国法律规定,1990年11月29号以后被判重罪的外籍人士将因丧失良好的道德品质而永远失去入籍资格。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两项法律,一项涉及移民的综合改革,另一项涉及刑事犯罪活动或恐怖活动的法律改革,这两项法律把可以导致递解出境的犯罪从过去的几种扩大到几十种,过去可以得到赦免的犯罪,现在都被列为重罪,这两项法律还严格限制了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过去往往由联邦法院处理的上诉案子,现在由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就可以做出最后的决定。
(1996年后得到赦免比较难)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移民法律师迈克尔。马焦比较了1996年前后的法律。他说:“1996年之前,外籍人士犯了罪得到赦免要比现在容易得多。如果他有永久居留身份,无论犯了什么罪,都可以把自己在美国居住时间、家庭关系、对社区的贡献以及就业历史等因素,用来抵消所犯罪行。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功大于过,这位外籍人士就可以继续留在美国。但是,1996通过新的法律以后,受到刑事判罪的外籍人士得到赦免有很多限制,得到赦免虽然不是不可能,但是比过去要难很多。”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进一步解释说,旧的法律只适用于1996年以前的犯罪行为。那时,绝大部分犯罪的人只要在美国居住过一段时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一般都可以得到赦免。

他说:“我们最近处理了一个相关的案子。某人96年以前犯了毒品罪,申请绿卡时,移民局准备递解他出境,但他使用96年以前的法律申请赦免,法院就赦免了他,并批准他留在美国。

“但如果使用96年以后的法律,他的罪是得不到赦免的,因为根据96年以后颁布的新法律,涉及毒品的重罪是得不到赦免的,不管你有什么样的亲属关系,也不管递解出境会给你的亲属带来多大的困难,都得不到赦免。”

王小禾律师指出,其它可能导致移民法制裁的罪行还有组织偷渡、帮助转运或隐藏人蛇等。移民当局只要能以清除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位外籍人士触犯了移民法,就可以将其递解出境。

美国移民局划归国土安全部

“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新的议案,决定解散存在了半个多世纪之久的美国移民和归化局。

从2003年3月1号开始,“美国移民和归化局”被正式归入新成立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它原来的职能也分交给国土安全部下属的几大部门。

提供和移民相关的服务和福利的责任交给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这个部门具体负责入籍归化和外籍人士工作许可等方面的业务;保护边界的责任则交给了边界及交通安全局,这个部门具体处理边境检查和保安以及入境的审查等;实施联邦移民法、海关法和空中安全法的调查和执法责任,交给了移民和海关执法局。

原美国移民和归化局的解散和重组,目的是加强美国的边界安全,提高移民服务的效率。

外籍人士被判刑的后果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华盛顿法律基金会首席法律顾问查理德。萨普指出,犯有重罪而且被判刑的外籍人士,一般要在服满刑期之后,由移民局递解出境。

他说:“如果某位外籍人士被判犯有重罪,他首先会被关入监狱。他服满刑期之后,会被带到移民局官员那里。移民局官员会立刻着手办理他的递解出境手续,而且无权批准他留在美国。为了确保在递解出境那天能找到他,他们会把他拘留起来,直到把他送上回国的飞机为止。”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移民律师迈克尔。马焦说,外籍人士在准备为自己辩护期间有可能受到关押。

他说:“通常情况下,外籍人士犯罪以后,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他们在为自己辩护期间要被关押起来。即使移民局最后决定赦免了他,准许他保留永久居留身份并继续留在美国,他在这段期间被关押几个月还是有可能的。”

外籍人士所属国家不接收怎么办?

华盛顿的华盛顿法律基金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查理德。萨普说:“如果外籍人士来自古巴、越南或柬埔寨,这些国家通常是不接收他们回去的。美国法庭判决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籍人士无处可去,美国当局就不能无限期将其拘押,而应该在他们服满刑期后将其释放,允许他们继续留在美国,直到美国说服他们的国家同意接收他们回去为止。”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法律也给予犯罪的外籍人士得到法律补救和宽恕的权利,也就是说,那些愿意继续留在美国的外籍人士有的到豁免的机会。

密西根州移民法和刑事法律师罗纳德。卡普洛维茨说,在他处理的一起案子中,一位来自苏格兰,已经拿到绿卡的妇女酒后驾车,虽然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但是却被判刑一年。后来,律师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法庭把她的判刑减少到一年以下,这位妇女最后得以继续留在美国。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承认,虽然法律的补救把办法可以让被判刑的外籍人士得到宽恕,但是宽恕的条件非常严格。一般来说,外籍人士必须证明,如果他得不到豁免而被递解出境,这回给他在美国的亲属,例如配偶或父母等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外,外籍人士的刑事犯罪记录即使被消除,也不会改变他的去留问题,也就是说,他有可能因自己所犯的罪行被递解出境。

外籍人士来美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除了遵守法律以外,外籍人士到美国探亲还要注意逾期滞留的问题。虽然逾期滞留一般来说不会导致递解出境或者无法再次入境美国的后果,但是违法有关移民法的规定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解释说:“新的移民法规定,如果你在美国逾期居留,超过了移民局在你入境的I-94卡上批准你支流的时间,而且没有得到移民局的批准逾期超过了半年,如果你离开美国,那么三年不准回来。你申请签证的时候,如果领事发现这个问题,就不会给你签证。如果你在美国超过了规定的时间一年,再离开美国,那么10年不准再回美国。”

外籍人士在本国有过犯罪前科

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如果外籍人士在来美之前在本国有过犯罪前科,例如谋杀、强奸、纵火、抢劫等方面的罪,他是不会被准许进入美国的。如果涉及轻罪,他最好先和律师联系,在申请签证的时候,对犯罪的性质和犯罪的时间等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并且提供有关的材料,然后由美国官员决定是否批准他入境美国。

华盛顿法律基金会首席法律顾问理查德。萨普说:“如果外籍人士坐船来美国,美国政府发现他在本国有刑事犯罪前科,他们不会让他入关,甚至不会让他下船,即使让他入境美国,也会把他关在入关处的羁押中心。如果美国政府在他入境后发现他在本国有刑事犯罪的前科,这位外籍人士如果能证明一旦被遣返回国会受到迫害,并成功地申请和得到整治避难,他还是可以留下来。”

一般来说,外籍人士在机场被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可能性较小。一旦发现,美国移民当局会根据案件的优先次序决定是否把这位外籍人士递解出境。即使当时不将其递解出境,还是有可能在他申请绿卡或公民时对他采取必要的行动。

在美国局主要遵纪守法

加州移民法律师王小禾强调指出,外国人在美国居住期间一定要遵纪守法。他说:“外国人到了美国以后,应该严格遵守美国的法律,不管是申请移民,还是从事其他活动。如果他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在短期内也许能得到想要的东西,但是从长期来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对很多已经在美国建立了家庭,有自己事业的人来讲,犯罪以后,受到刑事惩罚可能还是小事,一旦被递解出境,家庭和事业都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可能比刑事惩罚更加严重。”

犯罪受害人=绿卡?- U类签证简介

哪些受害人适用

一定犯罪的受害人以及因犯罪而死亡的受害人的直系亲属,了解犯罪情况,能够协助调查、起诉犯罪,并得到执法部门认可的,可以获得U类签证。

以下为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强奸,刑讯,人口买卖,乱伦,家庭暴力,性侵犯,性虐待,卖淫,性剥削,破坏女性生殖器官,挟持人质,雇佣劳役,非自愿契约奴工,贩卖奴隶,绑架,拐卖,非法兼禁,恐吓,勒索,非预谋杀人,谋杀,重罪的攻击,威胁证人,阻碍司法,伪证等。

注意上述犯罪并非适合U类签证的全部情形,如果你是其他犯罪的受害人,请与律师联系,以确定你是否可以申请U类签证。


U类签证的福利

· 限额为每年1万主申请人(不包括家属)
· U类签证有效期为3至4年
· 可以工作
· 3年后可以转换身份(申请绿卡)
· 可申请获得公共福利
· 可以停止递解程序
· 延伸受益人也可以获得U类签证
· 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工作者可申请豁免从而获得绿卡


适用条件

能协助调查或起诉,即
· 获得U类签证前,正在、已经或有可能协助调查或起诉犯罪;
· 获得U类签证后,未曾拒绝合理的协助要求。

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证据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联系我们

如果希望进一步了解U类签证,或者符合上述条件而希望申请U类签证的,请同我们联系。

L1签证简介

L1签证是非移民签证。L1允许同时在美国和海外经营的公司将一定类别的员工从其海外机构调往美国机构工作,最长7年。该员工必须在最近3年中至少1年在海外子公司、母公司、联营公司或分公司工作。

在美国经营的公司可以向美国移民局申请L1签证,将其员工从海外调往美国。这类员工最初将获得不超过3年的L1签证 ,但是在美国的公司经营不满1年的,其员工最初的L1签证的有效期为1年。

以下2种类别的员工可以获得L1签证资助:

· 经理/主管

法律对于申请L1-A签证的管理和主管职务的定义非常严格,申请时需要详细描述该职位的工作职责。特别是主管或经理应当负有对专业员工和/或主要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员工的监管职责。这类人员可以获得L1签证,总共不超过7年。

· 特别技能员工

这一类别包括掌握公司产品/服务、研究、系统、特定技术、管理或流程等方面技能的员工。这类员工可获得L1-B签证,总共不超过5年。

在L1签证允许的最长年限结束后,员工必须在海外工作至少1年后才能再次申请L或H签证。

任何在美国“经营”的组织都可申请L1签证,只要申请人符合L1A或L1B类别,且提供申请的组织在其员工持L1身份期间持续在海外经营。对于申请L1签证组织的类型没有限制,公司、合伙、 国有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都可以。但是,调出员工的海外组织与接收该员工的美国组织之间必须有一定的资产或所有权关系。


符合要求的关系

要申请L1签证的公司: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必须有某种“控制”关系,无论是美国公司控制海外公司或海外公司控制美国公司都可以。一般来讲,有控制股份者即拥有控制权。所以, 如果一方拥有至少51%的股份,即可确立控制权。如果股东数量很多,则一方可以少于51%的股份仍有可能确立控制权。


成批L1申请

一个组织在美国经营至少1年,并且:

· 从事商务贸易或服务(即慈善机构等不符合成批申请要求 );
· 在美国与海外至少有3个办事处;并且
·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o 在最近的12个月内资助了至少10个员工的L1签证申请;
o 在美国的年销售额超过2.5亿美元;或
o 在美国至少需要1000名员工。


该组织可以提出不限数量的“成批”申请,涵盖符合要求的海外母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分公司。申请获得批准后,较大地加快了随后的L1签证程序(从4至6周到10天左右),该程序指员工在驻本国的美国领事馆的签证程序,而不是在美国移民局的程序。该项申请所包括的海外机构的员工只需要证明其符合主管/经理或特别技能员工的要求即可,而不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间的关系。但是注意,特别技能员工基于此类申请批准而调往美国的 ,必须证明他是专业的从业人员。


L1签证的要求

所有的L1雇员必须在调往美国之前的3年中在公司工作了至少1年,但毛毯式申请的受益人除外。员工可以直接由资助公司雇佣,或者由代理商或私人服务公司支付工资,甚至可以是自由职业者,只要资助公司在符合要求的时间内监管该员工。

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担任主管、经理或特别技能员工。当然,特别技能员工可以调往美国担任经理或主管,经理或主管也可以调往美国担任特别技能员工,只要美国公司已经至少经营了1年。

如上所述,对经理和主管的证明标准是非常严格的,他们必须监管其他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和/或对重要的职能部门、小组或子公司员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特别技能员工的要求相对简单一些,只要证明该员工掌握公司特殊产品、流程或方法即可。


L1签证申请程序

1. 聘请我们律师事务所代表贵公司;
2. 如果您在美国没有公司,我们可以代您在美国设立一个新公司;
3. 找一个办公室,开立一个银行账户,从海外公司汇款至美国公司;
4. 整理海外公司的公司文件,整理L-1签证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5. 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签证申请,缴纳约1000美金的受理费后,申请将在15日内获得裁定;
6. 签证申请被批准后,向领事馆/使馆申请L1签证,家属可一同申请。家属来美后可申请工作许可。


L1签证延长

美国与海外公司都必须证明他们在持续经营业务。这对于美国公司并不难,可以提供的文件包括商业交易,薪水册,完税凭证,银行记录,所有经理/主管的职责描述等。L1签证每次可延长2年,总共不超过7年(L-1B最长5年)。

文化特色从业人员签证(P3签证)

P-3签证适用于外国人以艺术家、运动员、教练员或其他娱乐行业人员的身份临时赴美进行表演、指导或培训,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文化特色活动中的团体。

这类申请必须由美国的组织或雇主提出。


提出I-129申请

美国移民局I-129表格包含了基本申请表和不同的附件,用于不同类型签证。为临时性员工、潜在雇主或代理提出申请的,必须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129表格,即非移民员工申请,并提交适当的附件,缴纳相关费用,提供相关证据或资料。

P-3签证申请的关键是证明来美后的工作/业务在文化上具有独特性质和申请人具有从事该特殊文化性质工作的资力 。

一旦申请被受理,雇主或代理会收到I-797表格,即受理通知。申请被受理并不等同于申请人获得签证。申请人必须确认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他们可以进入美国。


申请签证

如果受益人不在美国境内,他必须申请签证。美国移民局批准I-129后会通知受益人所在国领事馆,受益人必须向该领事馆提出签证申请。有些外国人可能可以免签证。这种情形下,该I-129表格的批准通知会被寄往入境关口,受益人将在这里申请入境许可。对于签证申请程序、必需文件和签证不当豁免等特殊程序,请向移民律师咨询。

如果受益人在美国境内,并正在从一个非移民身份转到另一个的,不需要签证。但是,如果受益人后来离开美国并希望再次进入美国的,需要签证。


入境

申请人应该知道,签证并不等同于可以进入美国。即使申请人获得签证,如果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边境保护局认为根据移民和国籍法该申请人不得进入美国的,其有权力在入境关口拒绝该申请人进入美国。并非领事馆,而是海关边境保护局决定临时工作签证持有人可以在美国逗留的期间。在入境关口,海关边境保护局的官员签发I-94表格,即到达-离开记录,注明允许逗留在美国的时间。但是,只有美国移民局有权同意或拒绝逗留期间的延长。


申请时间

申请应当尽早提出,但是不得早于雇佣开始前6个月,也不得早于必须办理延期前6个月。如果在雇佣开始前45天仍然没有提出申请的,申请程序和随后签发签证可能无法在该外国人开始提供劳务前或者之前的雇佣授权结束前完成。P-3签证可一次性批准3年。

环球律师事务所已经帮助超过300名受益人获得P-3签证申请,包括各类演员、运动员、教练、画家、音乐家、教师等。

J-1签证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规定,交换访问人员(J类)非移民签证适用于那些被批准赴美参加交换访问项目的人员。也就是说,在向美国领事馆或使馆申请J类签证前,你必须提出申请、达到要求并获得一项交换访问项目的录取,该项目有指定的资助组织。如果你被录取参加该交换访问项目,资助人会向你提供申请J类签证赴美所需的信息和文件。J-1签证持有人可以参与科研,实习或成为交换学生。

2001年9.11事件后,因为涉及国土安全,签证的审批发生了一些变化。现在,签证申请比过去有更大层面的审查。因为这些程序,申请人被告知在提交申请时将会有额外审核。因此,在预定出国日期前准备妥当签证尤为重要。


交换访问人员的条件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对此要求非常明确,即申请人必须符合交换访问签证的要求。领事馆官员可以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签证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他符合要求,可以获得交换访问签证,这些要求包括:

申请人计划在暂时的、明确的、有限的时间内逗留在美国;
在美期间所需费用足够的财力证明;
具说服力的本国社会及经济关系;
其他具约束力的关系,以证明其访问结束后会回国。


配偶和子女

愿意随同交换访问人员一同赴美的配偶和不满21岁的子女都需要申请交换访问签证(J类衍生签证)。签证申请程序同主申请人的程序相同。配偶和/或子女随同赴美的,必须获得资助人同意,并各自申报DS-2019表格。该表格用于获得相关签证,配偶和家属可以同交换访问人员一起赴美或随后赴美。

工作 – 交换访问人员的配偶和/或子女在美国持J-2身份。如果希望工作,家属必须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工作。他们必须向居住地所属的美国移民局办公室申报I-765表格,即雇佣许可申请表,取得工作许可(雇佣许可文件)。希望进一步了解的,请查阅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如何获得工作许可(雇佣许可文件)的相关介绍。

学习 – 在美国持交换访问签证人员,其配偶和/或子女可以在美国学习,无需申请学生(F-1签证)或将其身份转换为F-1。

不打算在美国居住的配偶和/或子女 – 仅到美国探亲的,可以申请探亲(B-2)签证,或者可以遵从免签程序赴美而不需办理任何签证(仅适用于少数国家公民)。


家庭成员随后赴美

配偶和/或子女可在交换访问人员到美国后申请签证。通常,他们必须递交:
DS-2019表格,在SEVIS注册,并获得资助人同意;
主申请人(收到DS-2019或IAP-66的人员)有效持有J类签证身份的证明文件;
J-1(主申请人)签证的复印件;
与主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文件;
在美国期间所需费用充足的财力证明文件。

交换访问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在交换访问人员第一次进入美国前不能入境。


2年回国居住要求

如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交换访问人员受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12条(e)款规定的约束:
交换访问人员参与的项目部分或全部向美国政府、交换访问人员所属国或最后居住国贷款的;
交换访问人员是一国的公民或居民,该国家要求获得的服务需要具有特定知识或技能的人员,而该交换访问人员参与了这些项目(交换访问人员技能表9);
交换访问人员赴美参加医学研究教育或培训。

如果交换访问人员符合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12条(e)款要求的,在其回到本国2年内,不能将身份转为H、L、K或永久居民身份,除非收到该项规定的豁免。这类豁免可在5种独立的基础上获得:不持异议申明,异常困难或迫害,Conrad项目,或有利害关系的政府代理。需进一步信息的,请查阅J类签证2年回国居住要求(第212条(e)款)的豁免。即使到海外美国领事馆取得H、L或其他非移民签证后回到美国,仍将受到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

可以持探亲签证(B类签证)入境后转为交换访问身份(J类签证)吗?

如果你打算早一些入境的(早于课程开始前30天),你必须获得观光签证并符合其要求;但是,我们强烈不建议这种做法。如果你持观光签证入镜,在交换访问项目开始前,你必须将签证从B类转为J类。你需要提交I-539表格,即非移民身份转换申请表,缴纳申请费,并向申请地所属的国土安全局办公室递交DS-2019表格。请注意,在转换身份申请获得批准前,你不能开始交换访问项目。鉴于在美国转换身份程序所需要的时间,你在等候批准时可能会面临错过整个交换访问项目的危险。

年轻武术运动员获三年P-3签证

本所近日替两名十分年轻的武术运动员以武术教练名义申请P-3工作签证获移民局批准。

申请公司是专门从事儿童中国功夫教学的课后及周末学校,有上百名学生,两位年轻的武术运动员来自大陆,参加过一些比赛,体校毕业。虽然申请公司从未向移民局申请过P-3签证,其财务状况也不十分理想,移民局仍一次性批准P-3签证3年。

特殊人才移民申请获准

最近,我们为一位从事农业基因的科学家成功地向移民局申请到特殊人才移民,从申请递交到移民局批准只有短短的五个月(请看附上的批准书复印件)。

与其他我们为之申请特殊人才的客户有所不同的是,这个科学家除了有高学历(在大陆获得博士学位)、职称、在专业组织担任职务、发表过文章以外,只得过一个国家级的奖项。换句话说,他的案子并非很强。但律师就其在该科学领域所起的尖端作用及特殊才能做出详尽的描述,强调他的杰出之处。申请递上去三个多月后,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

补充材料于九月初递交后,申请于九月中旬即得到批准。






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当天立案申请N-400

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当天立案申请N-400不希望等5年才申请入籍?如果你的配偶是美国公民并且在海外的美国公司工作,你可以在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当天立档申请入籍申请N-400。我们已经成功地申请了不少这类申请,并且都在相对较短的期间内收到批准(不满10个月)。

如果你符合这些条件,可以跟我们联系,以咨询你是否能相对其他人更早地成为美国公民。

独资公司唯一所有人获得H-1签证

移民局上诉办公室最近的一个决定批准了 一名外国人的H-1申请。该申请人设立了一个公司,并且,他是该公司的唯一所有人。

美国移民局曾经拒绝该申请。上诉办公室援引了一个过去的判例(Matter of Aphrodite Investments Limited)并且指出:

公司法原则及相关案例,比如Aphrodite案,都指出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所有人的法律人格。因此,即使一个公司由一个人所有并运行,该公司仍然可以雇佣这个人,并且,双方是雇主-雇员的关系。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上诉办公室发现,尽管受益人作为唯一经营人可能从事行政性事务,但按照法律规定的定义,该申请人的职位属于特殊职业, 上诉办公室查阅了劳工部的职业手册中关于平面设计师的职责和学历要求的信息后决定:

该案职位的大多职责包含了平面设计师的职责,职业手册认为,如果不具备平面设计学士学位所要求的训练及教育,这些职责是无法完成的。

对于希望以H-1身份、设立自己的公司来从事自己专长的人而言,这个案例是个好消息。

签证被拒与联邦法院诉讼

美国在海外的领事馆越来越多地拒绝签发基于婚姻而提出的签证申请,尤其在“高风险”国家 ,比如中国。我们看到中国广州的拒签数目惊人。糟糕的是,领事馆将档案寄回给美国移民局要求撤回所需要的时间很长,往往是几年。我们看到有案例显示,签证在2005年被拒绝,移民局现在才发出通知,告诉客人他们收到了从领事馆寄回的档案。客人也刚收到“意图撤销批准”通知。收到客人对此通知的回复后,移民局可以重新确认该批准或撤回该批准,而后客人才可以对此撤销进行上诉。

从领事馆将档案寄回,到有机会对撤销要求做出反映所耽搁的时间很久,我们在三个月前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了第一个诉讼。我们客人在2005年为她丈夫和继子女提交了I-130签证申请。2007年,我们提起了我们的第一次诉讼,以强制移民局对申请作出裁决。移民局在诉讼提起后不到60天批准了她提出的签证申请。2008年4月,在几分钟的面谈后,他们的签证要求被拒,因为签证官不相信该婚姻的真实性。由于知道有机会对此做出反应并推翻拒签理由可能是几年之后,我们为她第二次提出了诉讼。

领事馆迅速将档案寄回给移民局,移民局已经发出通知,告知已经收到了档案。从签证被拒到将材料寄回移民局,用了不到四个月,也即我们提起诉讼后三个月不到。

如果你的亲属的签证申请被海外的签证官拒绝,并且你已经等了较长时间的(比如超过1年),你可以考虑提起执行令诉讼。

跨国公司经理I-140获批准

我们最近代表一个小型跨国公司的经理办理了他的I-140签证申请。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它的主要侧重点是该受益人的管理或执行职责。移民局对L-1A或这类的移民申请一直都 非常严格。由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民局不相信受益人的表现符合职责要求,很多申请被拒绝。

我们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以证明申请人职责的性质,并最终获得批准。

婚后不久美国籍丈夫去世的女士的I-485获批准

我们一位客人的美国籍丈夫在他们婚后几个月去世,她的申请获得了批准。我们的客人和她丈夫向洛杉矶移民局递交I-130和I-485,她的丈夫在面谈前去世。移民局拒绝了他们的申请。几个月后,客人聘用我们,提起动议,要求重新审理其申请,基于第九巡回法院的上诉案例,该案例否定了移民局对美国籍配偶在I-130获得批准前死亡,该I-130申请是否仍然有效的解释。移民局发出备忘录指示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内的受理地遵循判例,尽管移民局仍然不同意法院对此规定的解释。由此,仅第九巡回法院受理的案例会从新政策中受益。

移民局重新受理了我们的案件,并批准了该申请而没有面谈。

I-140重新审理动议/上诉成功

一个小型中餐馆在获得劳工部批准后为其厨师申请I-140。前任律师未曾证明该餐馆老板有足够的支付工资的能力,该申请被拒。我们向移民局上诉办公室提起上诉,动议重新审理其申请。期间,我们详细解释了该餐馆所有人的个人财力状况,并收集了他的人寿保险、养老计划以及家庭住房的相关材料。基于这些新提交的材料,该动议被受理,其I-140在大约10天内获得批准。

前任律师在去年7月代理客人申请附带I-140的I-485中,支付了错误的申请费,该I-485申请被拒。客人丧失了申请I-485的机会,未能获得合法身份,并且未能获得工作许可。前任律师的过失行为给客人带来了较大的时间与金钱损失。现在,客人只能等到第三优先申请签证排期到后才可以申请I-485。

客人的申请被搁置11年后从移民法庭获得绿卡

我们赢了一个案子,该案中的客人在庇护申请被拒后进入移民法庭递解程序。随后,她与一名永久居民结婚而获得了V身份,移民法庭诉讼程序则在她获得V身份后终止。但是,后来她的丈夫成为了美国公民,而她的V身份就结束了。

我们申请了I-485来调整她的身份。移民局试图以她在庇护申请中可能作假为由,使她在听证中丧失可信度。在我们专业的庭审技巧和出色的代理下,移民局未能说服法官拒绝她的I-485申请。

Monday, December 8, 2008

USCIS publishes interm final rule for "T" and "U" Adjustment of Status

USCIS Publishes New Rule for Nonimmigrant Victims of Human Trafficking and Specified Criminal Activity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transmitted today an interim final rule to the Federal Register that will allow “T” and “U” nonimmigrants to adjust status their status and become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

The “T” nonimmigrant status, also known as the “T” visa, was created to provide immigration protection to victims of a severe form of human trafficking. The “U” nonimmigrant status, or “U” visa, is designated for victims of certain crimes who have suffered mental or physical abuse because of the crime and who are willing to assist law enforcement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inal activity.

BACKGROUND

Congress created the “T” and “U”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s with passage of the 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in October 2000. The legislation was intended to strengthen the a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o investigate and prosecute ca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trafficking of persons and other crime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offering protection to victims of such crimes. The legislation also helps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o better serve immigrant crime victims.

Questions and Answers

Q: What are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r “T” nonimmigrants seeking adjustment of status?
A: Applica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holding a “T” visa must have been lawfully admit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as a “T” nonimmigrant and must continue to hold such statu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In addition, “T” visa holders demonstrate:

(1) Physical pres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 nonimmigrants must have been physically in the U.S. for either: (a) a continuous period of at least three years since the date of admission as a “T” nonimmigrant; or (b) a continuous period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the acts of trafficking, provided that the Attorney General has certified that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is complete;

(2) Good moral character since first being lawfully admitted as a “T’ nonimmigrant; and

(3) Continued compliance with any reasonable request for assistance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the acts of trafficking or extreme hardship involving unusual and severe harm upon removal from the United States.

Q: What are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r “U” nonimmigrant seeking adjustment of status?
A: Applica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holding a “U” visa must have been lawfully admit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as a “U” nonimmigrant and must continue to hold such statu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In addition, “U” visa holders demonstrate:

(1) Physical pres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at least three years since the date of admission as a “U” nonimmigrant; and

(2) No unreasonable refusal to provide assistance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Q: What are the procedures for “T” and “U” visa holders to apply f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A. Applicants must file the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 Form I-485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rm instructions. Among other requirements, applicants must also present evidence that they were admitted in either “T” or “U” nonimmigrant status. That evidence may be provided by submitting a copy of the Notice of Action Form I-797. Evidence of continuous physical presence is also required; this can be provided by college transcripts, employment records, or installment payments (e.g., monthly rent receipts, utility bills, etc.) during the requisite time period.

Q: Can family members of the “T” or “U” visa holder apply f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ce?

A: Yes. Derivative family members may apply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provided that the principal“T” or “U” visa holder meets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and that his/her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has been approved, is currently pending, or is concurrently filed.

Q: Is there a cap on the number of “T” and “U” nonimmigrants that can apply to adjust status?

A: USCIS is limited to adjusting status of up to 5,000 “T” nonimmigrants in any given fiscal year. The cap does not apply to eligible family members. There is no numerical cap on the number of “U” nonimmigrant status holders USCIS may adjust in a fiscal year.

Q: Congress passed legislation nearly six years ago. Why has USCIS delayed in issuing the regulations?

A: The adjustment of status provisions for “T” and “U” visa holders are complex; many difficult legal and policy issues required resolution. Such issues led to intricate and often complicated discussions among the many agencies with which we needed to coordinate.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djustment of status provisions for “T” and “U” visa holders is markedly different from other adjustment of status provisions in the INA. We recognize this is a vulnerable population and we want to ensure that our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are sound.

Q: Are there any limitations on a “T” or “U” nonimmigrant traveling or receiving work authorization while an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is pending?

A: “T” or “U” nonimmigrants follow the same requirements for any applicant with a pending adjustment of status application when it comes to travel and work authorization. Advance parole can be requested by filing the 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 Form I-131. For work authorization, applicants must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Form I-765.

Q: Are there fees associated with this new classification?

A: Yes. Fees for filing all necessary forms and petitions, including biometric fees, can be found in the Related Links section of this page.
Applicants who can show they are financially unable to pay specific fees may submit an application for a fee waiver. The decision to grant such waivers lies within the sole discretion of USCIS. Further guidance on fee waivers can also be found in the Related Links section of this page.